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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

主旨

關於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條第 1 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90 年 4 月 18 日行執一字第 000954 號函。

二、關於依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1 項所規定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執行,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惟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應由 貴署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應屬 貴署權責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471 條之規定,檢察官就追徵裁判之執行,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本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就追徵裁判之執行,以檢察官於必要時所為之囑託為前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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