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1.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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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4條將執行分流:行為與不行為義務由原處分機關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Q · 行政執行是原機關來抓,還是行政執行署來抓?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行為與不行為義務(如拆違建、命停業)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自己執行;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罰鍰、規費、欠稅、欠繳勞健保費)逾期不履行者,一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統一執行。判斷誰來找你,關鍵看是「要你做某事」還是「要你繳錢」。
白話解讀
為什麼欠停車費的通知是「行政執行署」寄來的,但違建拆除卻是「建管處」自己派人來?答案就在這條。它把行政執行分流:原則上,原處分機關自己執行(建管處的違建處分,建管處自己拆);但例外的、最重要的例外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這部分一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分署」(原條文用詞為「處」,後改為「分署」)統一執行。為什麼要分流?因為催繳是個專業活,需要查財產、扣存款、限制出境、甚至拘提管收,一般行政機關沒這個能力也沒這個工具。集中由行政執行分署處理,效率更高、手段更專業。對你來說,知道誰會來執行很重要:是原機關來,你可以跟原機關直接交涉;是行政執行分署來,你面對的是一個專門催收的單位,工具箱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4條為執行機關分工的基礎規定: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例外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案件集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專業催收手段統一處理,構成台灣行政執行制度的分流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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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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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分署是什麼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設的執行單位,全國共13個分署,可查財產、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
Q2欠停車費為什麼是行政執行署寄通知?▾
因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依第4條但書由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統一執行。
Q3違建拆除是誰來執行?▾
屬行為義務,留在原處分機關(如建管處)自己執行,不移送分署。
Q4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是詐騙嗎?▾
可能被冒名。真分署只走國庫專戶或超商繳費,要你匯私人帳戶就是假的。
Q5行政執行分署有什麼強制手段?▾
查封財產、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命提供擔保,必要時聲請拘提管收。
Q6對行政執行不服要怎麼救濟?▾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不是訴願或上訴,期限通常很短。
Q7罰款被移送後還能談分期嗎?▾
可以,主動向分署申請分期或暫緩執行,越早談條件越好。
Q8原處分機關和分署可以同時找我嗎?▾
可以,行為義務歸原機關、金錢義務歸分署,兩線可能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處分機關執行 | 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
|---|---|---|
| 執行對象 | 行為義務、不行為義務(拆違建、命停業)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罰鍰、欠稅、規費、勞健保費)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4條本文、第27條 | 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第11條 |
| 可用手段 | 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 | 查封、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拘提管收 |
| 交涉窗口 | 原機關承辦單位 | 專責催收的行政執行分署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第9條) | 聲明異議(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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