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行政執行法5

快速跳轉
  1. 1.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3. 3.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5 條規定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休息日為之,例外為情況急迫或義務人同意,且執行人員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Q · 半夜或假日有人自稱執行人員上門,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原則上禁止夜間與假日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 5 條,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例外只有兩種: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須嚴格解釋)或徵得義務人同意。此外第 3 項規定執行人員須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未出示者人民無配合義務。遇非常時間執行,應全程錄影並依第 9 條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早上六點門鈴突然響,門外站著一群自稱政府人員的人說要進你家強制執行。這個畫面在法律上幾乎不該發生。第5條為政府的執行行為劃了三條時間界線:夜間不能執行、星期日不能執行、其他國定休息日也不能執行。例外只有兩種: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要嚴格解釋,不是隨便宣稱),或者義務人自己同意。第二項保留一個彈性:白天合法開始的執行,可以延續到晚上完成。第三項則塞給你一個馬上能用的武器:執行人員必須出示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沒出示?你完全有權拒絕讓他們動作。這條的真正意義不是「政府不能執行」,是政府執行要有時間和程序的界線,沒這條界線,所謂的行政效率會碾過你的基本生活作息。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為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保障條文,劃定三項界線:時間禁區(夜間、星期日及其他休息日原則不得執行)、例外要件(情況急迫或義務人同意)、身分證明義務(執行人員須主動出示證件),構成人民對抗違法執行的第一道程序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半夜有人按門鈴說是執行人員,我可以直接不理嗎?

可以。本條明確規定夜間原則上不得執行,除非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你自己同意。對方若無法當場說明急迫理由也拒絕出示證件,你完全有權拒絕開門。隔天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當下不要正面衝突,但一定要錄影錄音,把對方的話和編號都記下來。

Q2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真的執行人員?

依本條第 3 項,執行人員必須出示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這是法定義務。你也可以要求對方告知所屬單位、姓名、職稱,並當場打電話到該機關總機查證。真的執行人員不會排斥你查證,對方阻擋查證的,多半是假的。

Q3白天開始執行,做到晚上算違法嗎?

不算。第 2 項明確規定日間合法開始的執行可以繼續至夜間。但若他們夜間才第一次出現要查扣,那就是違法。要保留執行人員首次抵達的時間證據,這在後續異議中是關鍵時點。

Q4行政執行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強制執行的時間禁區與身分證明義務,是人民拒絕非常時間執行的法律依據。

Q5什麼是夜間執行的時間禁區?

夜間、星期日及其他休息日原則不得執行,保障人民安寧休息權不被行政動作無休止侵蝕。

Q6情況急迫的定義是什麼?

指不即時執行將使執行目的無法達成的例外情形,須嚴格解釋,執行機關須具體說明理由。

Q7執行人員的身分證明義務是什麼?

第 3 項規定執行時須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未出示者人民無配合義務。

Q8遇到夜間或假日執行怎麼辦?

先確認時間是否落入禁區 → 要求出示證件並記錄 → 全程錄影 → 依第 9 條聲明異議,不現場硬性對抗。

Q9怎麼證明執行人員身分造假?

要求出示證件、記下姓名編號單位,當場致電機關總機查證;對方阻擋查證高度可疑。

Q10違法執行造成損失怎麼求償?

依行政執行法第 10 條及國家賠償法請求,錄影與聲明異議紀錄為關鍵證據。

Q11聲明異議要花錢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另徵費用,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Q12行政執行 vs 民事強制執行的時間限制差在哪?

民事強制執行法第 55 條的時間限制與本條不同,同遭兩套執行追償時反應策略須分別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執行(本條)民事強制執行(強執法§55)警察臨檢(警職法)
時間限制夜間/週日/休息日原則禁止原則禁止夜間及假日,例外經法院許可不受時間禁區限制
例外要件情況急迫或義務人同意經執行法官許可合理懷疑等法定要件
身分證明須出示證件(第 3 項)執行人員表明身分須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
救濟途徑聲明異議(§9)聲明異議/抗告當場異議+事後訴訟

行政執行(本條)

時間限制
夜間/週日/休息日原則禁止
例外要件
情況急迫或義務人同意
身分證明
須出示證件(第 3 項)
救濟途徑
聲明異議(§9)

民事強制執行(強執法§55)

時間限制
原則禁止夜間及假日,例外經法院許可
例外要件
經執行法官許可
身分證明
執行人員表明身分
救濟途徑
聲明異議/抗告

警察臨檢(警職法)

時間限制
不受時間禁區限制
例外要件
合理懷疑等法定要件
身分證明
須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
救濟途徑
當場異議+事後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国税徴収法第148条(捜索の時間制限)— 滯納處分搜索之時間限制,概念近似非實體對應
德國ZPO §758a(住居搜索/夜間及假日執行原則須法院許可)— 行政執行多準用此程序保障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211221 制定)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圓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圓以下;中央各部、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圓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圓以下。

(0321116 修正)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前項罰鍰數額在戰時得提高至十倍。

(0361021 修正)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0871022 全文修正)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 行政執行名詞
  • 期日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211221 制定)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圓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圓以下;中央各部、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圓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圓以下。

(0321116 修正)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前項罰鍰數額在戰時得提高至十倍。

(0361021 修正)

前條罰鍰依左列之規定:   一、中央各部、會為三十元以下。   二、省政府及其各廳,院轄市市政府及其各局,為二十元以下;中央各部、會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三、縣、市政府為十元以下;省政府及其各廳直屬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其他行政官署為五元以下。

(0871022 全文修正)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規定:「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