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 1.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 2.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 3.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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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6 條規定執行機關於五種情形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Q · 執行人員為什麼會帶著警察一起上門?
依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執行機關於「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時,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警察陪同上門的角色是戒護與維持秩序,不是逮捕。除非當事人當場妨害公務或施暴,警察才會介入。同條第 2 項規定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 3 項規定協助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不是哪一個機關自己埋頭做的事,背後是一張政府機關協作網。本條規定了五種情況下執行機關可以請其他機關幫忙:需要跨管轄區域執行、自己沒有適當人員、預料會遭遇抵抗、執行目的可能落空、執行事項牽涉到其他機關。為什麼欠稅被執行時會看到警察陪同?為什麼台北的執行機關可以動到你在高雄的財產?答案都在這條。被請求協助的機關不能任意拒絕,但因協助產生的費用由請求機關自己負擔。這條看起來只是組織法的細節,但它讓「行政執行」這個詞背後的真實樣貌浮現出來:一個跨部門整合的執行體系,不是單兵作戰。當你以為只有一個機關在追你,實際上可能有三個機關在配合。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為機關協助(職務協助)規範,規定執行機關於五種情形——須跨管轄區域執行、無適當執行人員、有遭遇抗拒之虞、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構成行政執行跨部門協作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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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執行人員帶著警察一起上門,警察是來抓我嗎?▾
通常不是。行政執行法第6條第3款規定執行機關預料會遭遇抗拒時可請警察協助,警察的角色是戒護與維持秩序,不是逮捕你。除非當場有妨害公務、傷害執行人員等行為,警察才會介入。內行人提示:心裡再不爽都不要動手或推擠,那會把行政執行案瞬間升級成刑事案件,你的反擊管道是事後依第9條提聲明異議。
Q2我的財產不在執行機關的轄區,他們真的可以動嗎?▾
可以。第6條第1款規定「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可請其他機關協助,即使原承辦的是北區行政執行分署,也可請中區或南區協助執行你在其他縣市的財產。內行人提示:把財產移到別的縣市以為能避執行是常見錯誤,跨區協助在實務上效率很高,不是藏匿管道。
Q3聯合執行時我要找誰救濟?▾
找主辦機關。協助機關只負責戒護與支援,案件權責在主辦機關。要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主辦機關提聲明異議。內行人提示:當場先問清楚誰是主辦,記下單位編號,搞錯救濟對象等於白做。
Q4行政執行法第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執行機關五種情形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助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Q5什麼是職務協助(機關協助)?▾
一行政機關於法定情形請求其他機關於權限範圍內支援以完成任務的協作機制,源自德國 Amtshilfe。
Q6第6條五種協助情形是哪五種?▾
跨管轄區域執行、無適當執行人員、有遭遇抗拒之虞、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
Q7機關協助和直接強制差在哪?▾
協助是機關間互相支援的組織面安排,直接強制是對義務人施加的執行手段,兩者層次不同。
Q8遇到多機關聯合上門該怎麼辦?▾
要求出示證件、記下單位編號 → 問清楚誰是主辦誰是協助 → 不服找主辦聲明異議 → 保全現場證據。
Q9對聯合執行不服怎麼救濟?▾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主辦機關提聲明異議,協助機關不是救濟對象。
Q10協助執行造成損害怎麼求償?▾
依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國家賠償法請求,記下現場人員單位編號是關鍵舉證。
Q11怎麼確認上門的警察是合法戒護?▾
要求出示執行公文與證件,確認主辦機關是否依第6條第3款請求協助,戒護不等於逮捕。
Q12行政執行法§6 vs 行政程序法§19 差在哪?▾
§6 限執行程序、明列五款、拒絕門檻嚴;§19 是一般行政程序的概括職務協助,列舉得拒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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