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2. 被請求協助機關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3.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執行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om8520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可以比較 行政執行法第六條協助執行
lun0606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行政程序法19(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6 (執行協助)
weiwei946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此條為 執行協助 程序法19條 是職務協助 個人認為 職務協助是權限的概念 也就是是否可以協助? 執行協助是職權的概念 也就是我知道可以協助,但是要如何協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