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 1.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 2.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 3.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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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6 條規定執行機關於五種情形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Q · 執行人員為什麼會帶著警察一起上門?
依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執行機關於「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時,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警察陪同上門的角色是戒護與維持秩序,不是逮捕。除非當事人當場妨害公務或施暴,警察才會介入。同條第 2 項規定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 3 項規定協助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不是哪一個機關自己埋頭做的事,背後是一張政府機關協作網。本條規定了五種情況下執行機關可以請其他機關幫忙:需要跨管轄區域執行、自己沒有適當人員、預料會遭遇抵抗、執行目的可能落空、執行事項牽涉到其他機關。為什麼欠稅被執行時會看到警察陪同?為什麼台北的執行機關可以動到你在高雄的財產?答案都在這條。被請求協助的機關不能任意拒絕,但因協助產生的費用由請求機關自己負擔。這條看起來只是組織法的細節,但它讓「行政執行」這個詞背後的真實樣貌浮現出來:一個跨部門整合的執行體系,不是單兵作戰。當你以為只有一個機關在追你,實際上可能有三個機關在配合。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為機關協助(職務協助)規範,規定執行機關於五種情形——須跨管轄區域執行、無適當執行人員、有遭遇抗拒之虞、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構成行政執行跨部門協作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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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執行機關五種情形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
Q2執行人員帶警察上門是要抓我嗎?▾
通常不是。依第3款預料遭遇抗拒可請警察協助戒護,角色是維持秩序而非逮捕。
Q3我的財產在別的縣市,執行機關管得到嗎?▾
管得到。第1款須跨管轄區域執行者可請其他機關協助,移財產到外縣市不是避風港。
Q4被請求協助的機關可以拒絕嗎?▾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不能協助時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Q5機關協助的費用誰出?▾
由請求機關負擔,不轉嫁給被請求機關。
Q6聯合執行時我要找誰救濟?▾
找主辦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須向主辦機關提出,找協助機關無效。
Q7什麼是職務協助?▾
一機關於法定情形請求其他機關支援以完成任務的法定協作機制,源自德國 Amtshilfe 制度。
Q8協助機關執行出錯責任算誰的?▾
實務常見爭議,多歸請求機關。記下現場人員單位編號是日後追責或國賠的關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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