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最新筆記

som8520
4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行政程序法第19條 可以比較
行政執行法第六條協助執行









lun0606
5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行政程序法19(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6 (執行協助)

weiwei946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此條為 執行協助
程序法19條 是職務協助
個人認為
職務協助是權限的概念
也就是是否可以協助?
執行協助是職權的概念
也就是我知道可以協助,但是要如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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