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參字第 62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第一則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至是否合於該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第二則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執行處分。至是否合於該條規定之要件,應視其具體事實而為認定

全文內容

來函所述對於私採或侵採坑道,在移送司法院機關偵辦前,據依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暫先為直接強制處分一節,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非認為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或認為緊急時,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本件所舉事例如合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遇有天災事變及其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分其土地、家屋、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處分或將其使用限制之」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要件,則應由主管行政機關視其具體之事實而為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參字第 62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行政機關非認為合於第九條規定之要件,不得行直接強制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