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最新筆記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執行期間之限制~5年
不包括即時強制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此條不包含即時強制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此條不包含即時強制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形式確定力,不得救濟)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例如通知到場、繳錢、報告財產、其他陳述、調查)者,仍得繼續執行。
延長
Exc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II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III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IV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112policewa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行為(3年)➡️裁罰權時效(5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5年)➡️行政執行時效
liamhuang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已開始執行:1、通知。2、調查。3、4、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