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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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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2. 2.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8條規定三種應終止執行情形:義務已全部履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Q · 處分被撤銷了,行政執行還會繼續嗎?

符合三款情形之一,執行機關必須終止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8條,當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或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時,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實務上常需當事人主動持確定判決或證明文件申請,機關不一定會自動發現。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啟動之後不是只能等它跑完,本條為執行程序設計了三個剎車鈕。第一個:義務已經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你欠的稅繳清了、該沒收的已經沒收,程序當然要停。第二個:原本作為執行依據的處分或裁定已被撤銷或變更確定,法律基礎垮了執行也必須跟著垮。第三個:義務的履行被證明為不可能,例如被要求拆除的違建已經被地震震垮,再叫你拆就是要你做不可能的事。這三種情形出現時,執行機關必須主動依職權終止,或因你的申請而終止。第2項補一條:處分被部分撤銷時,就被撤銷的那部分終止,沒被撤銷的繼續執行。這條的真正價值是告訴你執行程序不是不可逆的列車,你可以叫它停下來,前提是你得知道有這三個按鈕可以按。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8條為執行終止規範,明定三種應終止執行的法定事由: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處分部分撤銷時,就被撤銷部分終止,未撤銷部分繼續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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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處分被撤銷了,執行還會繼續嗎?

理論上不會,實務上會。本條規定執行機關應於處分撤銷或變更確定時終止執行,但這個「應」需要有人觸發。你不主動拿判決書去申請,執行機關可能不知道判決結果,被凍結的帳戶持續被凍。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第一件事是拿確定判決書影本到原執行機關書面申請終止,附上案號和判決日期,並要求立即解除已扣押或凍結的財產。

Q2「義務證明為不可能履行」要怎麼證明?

需要具體客觀的證據,不是口頭聲稱辦不到就可以。例如違建被天災震塌可附現場照片加里長證明;要求交付的物品已遺失或毀損可附報案紀錄或鑑定報告。要區分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前者較容易成立,能找到第三方專業出具的書面證明成功率會大幅提升。

Q3行政執行法第8條是什麼?

規定三種執行機關必須終止執行的法定事由,是執行程序的合法剎車鈕,告訴你執行程序並非不可逆。

Q4行政執行終止的三種情形差在哪?

義務已履行是事實完成、處分撤銷是法律基礎消滅、履行不能是客觀不可能,三者觸發條件與舉證重點各異。

Q5什麼叫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指義務在客觀上已無實現可能,例如要拆的違建被天災震垮、要交付的物品已滅失,須具體客觀證據。

Q6終止執行跟停止執行差在哪?

終止是程序完全結束不再進行,停止是暫時中止待原因消滅後可續行,兩者效果與發生事由不同。

Q7怎麼申請行政執行終止?

確認符合三款之一 → 備妥證明文件 → 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並引用款次 → 同時要求解除查封凍結。

Q8履行不能要準備什麼證據?

現場照片、報案紀錄、第三方專業鑑定報告或資格撤銷文件,書面客觀證據遠勝口頭聲稱。

Q9申請終止執行要花錢嗎?

向執行機關申請終止本身不另徵費,但強制執行已支出的必要費用仍由義務人負擔。

Q10處分被部分撤銷時執行怎麼處理?

依第2項,就被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未撤銷部分繼續,需精準切割執行範圍。

Q11終止執行 vs 聲明異議哪個有用?

符合第8條三款用終止執行直接結束程序;對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則用第9條聲明異議,兩者目的不同。

Q12行政執行法第8條 vs 第7條執行期間差在哪?

第8條是事由發生即終止,第7條是5年執行期間屆滿不得再執行,一個看情形一個看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發生時點效果主動性
終止執行(第8條)義務履行、處分撤銷、履行不能執行程序完全結束,不再進行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停止執行(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且認有理由時暫時停止,原因消滅後可續行須當事人提出異議
執行期間屆滿(第7條)執行期間5年屆滿不得再開始執行期間經過自動發生

發生時點

終止執行(第8條)
義務履行、處分撤銷、履行不能
停止執行(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且認有理由時
執行期間屆滿(第7條)
執行期間5年屆滿

效果

終止執行(第8條)
執行程序完全結束,不再進行
停止執行(聲明異議)
暫時停止,原因消滅後可續行
執行期間屆滿(第7條)
不得再開始執行

主動性

終止執行(第8條)
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停止執行(聲明異議)
須當事人提出異議
執行期間屆滿(第7條)
期間經過自動發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国税徴収法第153条(滞納処分の停止)
中國行政强制法第39-40条(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德國§ 257 AO(Einstellung und Beschränkung der Vollstreck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11221 制定)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非扣留不能預防危害時,得扣留之。   前項扣留,除依法律應沒收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期間至長不得逾三十日。   扣留之物,於一年內無人請求發還者,其所有權屬於國庫。

(0871022 全文修正)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 行政執行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0211221 制定)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非扣留不能預防危害時,得扣留之。   前項扣留,除依法律應沒收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期間至長不得逾三十日。   扣留之物,於一年內無人請求發還者,其所有權屬於國庫。

(0871022 全文修正)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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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第 8 條規定:「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執行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