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8條規定三種應終止執行情形:義務已全部履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Q · 處分被撤銷了,行政執行還會繼續嗎?
符合三款情形之一,執行機關必須終止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8條,當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或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時,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實務上常需當事人主動持確定判決或證明文件申請,機關不一定會自動發現。
行政執行啟動之後不是只能等它跑完,本條為執行程序設計了三個剎車鈕。第一個:義務已經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你欠的稅繳清了、該沒收的已經沒收,程序當然要停。第二個:原本作為執行依據的處分或裁定已被撤銷或變更確定,法律基礎垮了執行也必須跟著垮。第三個:義務的履行被證明為不可能,例如被要求拆除的違建已經被地震震垮,再叫你拆就是要你做不可能的事。這三種情形出現時,執行機關必須主動依職權終止,或因你的申請而終止。第2項補一條:處分被部分撤銷時,就被撤銷的那部分終止,沒被撤銷的繼續執行。這條的真正價值是告訴你執行程序不是不可逆的列車,你可以叫它停下來,前提是你得知道有這三個按鈕可以按。
行政執行法第8條為執行終止規範,明定三種應終止執行的法定事由: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處分部分撤銷時,就被撤銷部分終止,未撤銷部分繼續執行。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理論上不會,實務上會。本條規定執行機關應於處分撤銷或變更確定時終止執行,但這個「應」需要有人觸發。你不主動拿判決書去申請,執行機關可能不知道判決結果,被凍結的帳戶持續被凍。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第一件事是拿確定判決書影本到原執行機關書面申請終止,附上案號和判決日期,並要求立即解除已扣押或凍結的財產。
需要具體客觀的證據,不是口頭聲稱辦不到就可以。例如違建被天災震塌可附現場照片加里長證明;要求交付的物品已遺失或毀損可附報案紀錄或鑑定報告。要區分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前者較容易成立,能找到第三方專業出具的書面證明成功率會大幅提升。
規定三種執行機關必須終止執行的法定事由,是執行程序的合法剎車鈕,告訴你執行程序並非不可逆。
義務已履行是事實完成、處分撤銷是法律基礎消滅、履行不能是客觀不可能,三者觸發條件與舉證重點各異。
指義務在客觀上已無實現可能,例如要拆的違建被天災震垮、要交付的物品已滅失,須具體客觀證據。
終止是程序完全結束不再進行,停止是暫時中止待原因消滅後可續行,兩者效果與發生事由不同。
確認符合三款之一 → 備妥證明文件 → 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並引用款次 → 同時要求解除查封凍結。
現場照片、報案紀錄、第三方專業鑑定報告或資格撤銷文件,書面客觀證據遠勝口頭聲稱。
向執行機關申請終止本身不另徵費,但強制執行已支出的必要費用仍由義務人負擔。
依第2項,就被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未撤銷部分繼續,需精準切割執行範圍。
符合第8條三款用終止執行直接結束程序;對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則用第9條聲明異議,兩者目的不同。
第8條是事由發生即終止,第7條是5年執行期間屆滿不得再執行,一個看情形一個看時間。
| 項目 | 發生時點 | 效果 | 主動性 |
|---|---|---|---|
| 終止執行(第8條) | 義務履行、處分撤銷、履行不能 | 執行程序完全結束,不再進行 | 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
| 停止執行(聲明異議) | 聲明異議且認有理由時 | 暫時停止,原因消滅後可續行 | 須當事人提出異議 |
| 執行期間屆滿(第7條) | 執行期間5年屆滿 | 不得再開始執行 | 期間經過自動發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非扣留不能預防危害時,得扣留之。 前項扣留,除依法律應沒收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期間至長不得逾三十日。 扣留之物,於一年內無人請求發還者,其所有權屬於國庫。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非扣留不能預防危害時,得扣留之。 前項扣留,除依法律應沒收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期間至長不得逾三十日。 扣留之物,於一年內無人請求發還者,其所有權屬於國庫。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