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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8 條

  1. 1.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2. 2.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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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8條規定三種應終止執行情形:義務已全部履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Q · 處分被撤銷了,行政執行還會繼續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8條,當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或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時,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實務上常需當事人主動持確定判決或證明文件申請,機關不一定會自動發現。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啟動之後不是只能等它跑完,本條為執行程序設計了三個剎車鈕。第一個:義務已經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你欠的稅繳清了、該沒收的已經沒收,程序當然要停。第二個:原本作為執行依據的處分或裁定已被撤銷或變更確定,法律基礎垮了執行也必須跟著垮。第三個:義務的履行被證明為不可能,例如被要求拆除的違建已經被地震震垮,再叫你拆就是要你做不可能的事。這三種情形出現時,執行機關必須主動依職權終止,或因你的申請而終止。第2項補一條:處分被部分撤銷時,就被撤銷的那部分終止,沒被撤銷的繼續執行。這條的真正價值是告訴你執行程序不是不可逆的列車,你可以叫它停下來,前提是你得知道有這三個按鈕可以按。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8條為執行終止規範,明定三種應終止執行的法定事由: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處分部分撤銷時,就被撤銷部分終止,未撤銷部分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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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執行法第8條是什麼?

規定三種執行機關必須終止執行的法定事由,是執行程序的合法剎車鈕。

Q2行政執行什麼情況可以終止?

義務已全部履行、處分或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義務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三者之一。

Q3處分被撤銷執行會自動停嗎?

法律規定應終止,但實務上常需當事人主動持確定判決申請,機關不會自動發現。

Q4怎麼申請終止行政執行?

備妥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明確引用本條哪一款。

Q5履行不能要怎麼證明?

需客觀證據如現場照片、報案紀錄、第三方專業鑑定,口頭聲稱不足。

Q6處分被部分撤銷怎麼辦?

依第2項就被撤銷部分終止,未撤銷部分繼續執行。

Q7執行機關拒絕終止怎麼救濟?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Q8終止執行後扣押的財產會還嗎?

終止後溢繳或不當扣押的財產,執行機關應主動返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發生時點效果主動性
終止執行(第8條)義務履行、處分撤銷、履行不能執行程序完全結束,不再進行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停止執行(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且認有理由時暫時停止,原因消滅後可續行須當事人提出異議
執行期間屆滿(第7條)執行期間5年屆滿不得再開始執行期間經過自動發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国税徴収法第153条(滞納処分の停止)
🇨🇳 中國行政强制法第39-40条(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 德國§ 257 AO(Einstellung und Beschränkung der Vollstreck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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