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最新筆記

julia1204
17 day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執行程序進行中,立法者就人民救濟管道規範為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至於聲明異議後可否續提行政爭訟,有認為行政執行「貴在效率」應予禁止,然本文以為我國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皆規範「救濟不停止執行」,顯見前開見解與現行法不合,復以憲法訴訟權應保障人民向法院救濟管道暢通,聲明異議僅向行政體系內部救濟,殊無取代人民向法院救濟之理,實務上97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採此見解。
承上,倘認人民於聲明異議後可續行救濟,則該救濟程序需否踐行訴願,有認為倘救濟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仍需踐行訴願程序,然本文以為,異議程序可取代訴願,縱或救濟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可逕行為行政訴訟為是,實務上107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亦採此。

som8520
7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法務部:不得再救濟或二次聲明異議
97年:聲明異議為訴願先行程序
107年: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聲明異議已有由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故聲明異議等同相當訴願程序法務部:不得再救濟或二次聲明異議
97年:聲明異議為訴願先行程序
107年: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聲明異議已有由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故聲明異議等同相當訴願程序









huangteresa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行政行為「執行中」有問題➡️先聲明異議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主體,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事由),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Exc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法律效果

rayl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07最高庭長聯席會議:相當訴願程序









zzz123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法務部:不得再救濟或二次聲明異議
97年:聲明異議為訴願先行程序
107年: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聲明異議已有由上級主管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故聲明異議等同相當訴願程序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相當訴願程序









giselle77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針對執行行為;程序終結前;
施行細則第15條:應以書面為之

cici0324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97.12月:得提起後續救濟
107.4月:逕提行政訴訟

liamhuang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比較:(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異議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執行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2)本法第8條(終止執行)本條講究程序(過程)。第8條講究效力(結果)。2、本法之規定:(1)主體:(2)對象:(3)時間:執行程序終結前
(4)方式:聲明異議(書面為主,言詞為輔)(5)執行機關之決定:1、有理由:2、無理由: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行政執行署)30日內決定
以書面通知原執行機關.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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