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 3.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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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但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Q · 政府執行扣錯了,我能怎麼辦?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有理由應即停止並撤銷或更正;認無理由者須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但依同條第 3 項,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除非執行機關認有必要情形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白話解讀
政府執行你的財產時,你不是只能站著挨打。你可能收到稅單沒繳,行政執行署來扣你的薪水、查封你的車、限制你出境。如果他們用錯方法(扣超過法定額度)、選錯對象(查封的東西根本不是你的)、跳過程序(沒有送達就直接執行),這條給你一個立即可用的武器:聲明異議。重點不在「異議」這兩個字,重點在三件事:第一,它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過了就沒了;第二,執行機關自己先審,認為你有理會立刻停止甚至撤銷已做的動作;第三,就算他們駁回,10 天內要把你的案子送上級機關,30 天內必須給你答覆。最殘酷的真相是: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你聲明的同時,扣押還在繼續。除非執行機關自己覺得「有必要」才會暫停。所以這條是「邊執行邊抗議」的武器,不是「按暫停鍵」的武器。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為行政執行程序內部的特殊救濟機制,賦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就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之權利;執行機關認有理由應停止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無理由則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且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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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是什麼?▾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就執行命令、方法、程序或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提出的程序內部特殊救濟。
Q2聲明異議會停止執行嗎?▾
原則上不會。第 3 項明定不因聲明異議停止執行,須另向執行機關申請停止並說服其有必要情形。
Q3聲明異議跟訴願差在哪?▾
聲明異議打執行過程瑕疵,訴願打原處分本身對不對,兩者可同時進行不互相排斥。
Q4聲明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過了就喪失,這是最關鍵的時間限制。
Q5聲明異議被駁回後還能怎麼辦?▾
執行機關認無理由須十日內送上級機關三十日內決定;對駁回不服可循行政訴訟救濟。
Q6誰可以聲明異議?▾
義務人本人,以及對執行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共有人、所有權人)。
Q7扣薪水扣太多可以聲明異議嗎?▾
可以。維持基本生活費用以下不得扣押,超扣可立即聲明異議要求調整。
Q8聲明異議要繳費嗎?▾
不需要。聲明異議是程序內救濟,不徵收執行費或裁判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聲明異議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救濟對象 | 執行過程的瑕疵(命令、方法、程序) | 原處分本身是否合法妥當 | 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之違法 |
| 受理機關 | 執行機關(不服送上級主管機關)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行政法院 |
| 是否停止執行 | 原則不停止,須另申請 | 原則不停止(得申請停止) | 原則不停止(得聲請停止) |
| 時間限制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 |
| 費用 | 免費 | 免費 | 徵收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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