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0條規定,行政執行若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Q · 行政執行違法害我受損,可以求償嗎?
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國家賠償法求償
依行政執行法第10條,行政執行若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證明三件事:執行行為違法、有實際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求償前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機關有30日協議期,不成才能向民事法院起訴。
公務員辦案有時候會出錯,行政執行也不例外。執行員可能查封到你不該被查封的東西,可能用了法律不允許的手段,可能在你已經繳清欠款後還繼續扣你薪水。這條告訴你一件事:當執行違法導致你受損害時,你不是只能自認倒楣,你可以向國家求償。它沒有自己創造新的賠償制度,而是直接「轉接」到國家賠償法,讓所有國賠的規則直接套用。重點來了:國賠不是「執行違法就自動賠」,你必須證明三件事:執行行為違法、你有實際損害、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其中最難的是「違法性」的證明,因為很多執行行為在當下看起來是合法的,要事後翻案需要強而有力的證據和論證。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有威懾效果,執行員知道做錯事國家要賠,自己可能要被求償,下手就會更謹慎。
行政執行法第10條為國家賠償的準用性規範,明定行政執行過程中若發生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本條不自行創設賠償要件,而是將行政執行違法責任接軌至既有國家賠償制度,使執行權與賠償責任之間建立明確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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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國賠制度的核心是國家承擔責任,由國家賠你,被害人不能直接告公務員個人。但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賠完後可向公務員求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你只要對國家提告即可,舉證壓力小很多。
沒有絕對上限,但要看你能證明多少。國賠原則上採回復原狀,無法回復才用金錢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精神慰撫金也可請求但金額通常不高,最大宗仍是實質財產損失,證明具體金額是重點。
可以。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國家賠償法,執行違法致人民受損時,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它是國家賠償的準用條款,把行政執行的違法責任接軌到國家賠償法,不另立賠償制度。
依國家賠償法受理書面請求並負賠償責任的機關,行政執行案件可能是執行機關,也可能是移送機關。
國賠是國家對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負責,由國家賠償;一般侵權是私人之間依民法求償。
保全證據 → 計算損害 → 確認賠償義務機關 → 提書面請求 → 協議不成提民事訴訟。
所受損害(被多扣的錢、修復費)+所失利益(可預期但失去的)+精神慰撫金,採回復原狀為原則。
用執行通知書、查封筆錄、扣薪明細、現場照片,或以聲明異議成立、行政訴訟勝訴文件佐證。
書面請求階段免費;起訴後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律師費另計。
聲明異議排除違法執行行為;國賠是請求金錢賠償。兩者審查標準不同,異議成立不等於國賠成立。
視案件而定。國稅局移送執行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是國稅局而非執行署,搞錯會浪費時效。
| 比較面向 |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 國家賠償(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 |
|---|---|---|
| 目的 | 排除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 | 請求違法執行造成損害的金錢賠償 |
| 審查標準 | 執行有無瑕疵、是否違法或不當 | 違法性+實際損害+因果關係三要件 |
| 處理機關 | 執行機關/其直接上級機關 | 賠償義務機關(書面協議)→ 民事法院 |
| 效果 | 停止、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 | 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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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危害迫切,非侵入不能救護者。 二、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侵入不能制止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在日入後,日出前時,應告知其居住者。但旅館、酒肆、茶樓、戲園或其他在夜間公眾出入之處所,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危害迫切,非侵入不能救護者。 二、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侵入不能制止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在日入後,日出前時,應告知其居住者。但旅館、酒肆、茶樓、戲園或其他在夜間公眾出入之處所,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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