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0 條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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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0條規定,行政執行若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Q · 行政執行違法害我受損,可以求償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10條,行政執行若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證明三件事:執行行為違法、有實際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求償前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機關有30日協議期,不成才能向民事法院起訴。
白話解讀
公務員辦案有時候會出錯,行政執行也不例外。執行員可能查封到你不該被查封的東西,可能用了法律不允許的手段,可能在你已經繳清欠款後還繼續扣你薪水。這條告訴你一件事:當執行違法導致你受損害時,你不是只能自認倒楣,你可以向國家求償。它沒有自己創造新的賠償制度,而是直接「轉接」到國家賠償法,讓所有國賠的規則直接套用。重點來了:國賠不是「執行違法就自動賠」,你必須證明三件事:執行行為違法、你有實際損害、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其中最難的是「違法性」的證明,因為很多執行行為在當下看起來是合法的,要事後翻案需要強而有力的證據和論證。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有威懾效果,執行員知道做錯事國家要賠,自己可能要被求償,下手就會更謹慎。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0條為國家賠償的準用性規範,明定行政執行過程中若發生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本條不自行創設賠償要件,而是將行政執行違法責任接軌至既有國家賠償制度,使執行權與賠償責任之間建立明確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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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違法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可以。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國家賠償法,執行違法致人民受損時,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Q2行政執行國賠要證明什麼?▾
須證明執行行為違法、有實際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其中違法性的證明最困難。
Q3可以直接告執行員個人嗎?▾
原則上不行,由國家承擔責任。國家賠完後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向其求償。
Q4行政執行國賠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可能是執行機關,也可能是移送機關(如國稅局移送案件由國稅局負責),搞錯對象會浪費時效。
Q5聲明異議成立就能拿到國賠嗎?▾
不一定。聲明異議與國賠的審查標準不同,瑕疵是否達違法程度、有無損害與因果關係須在國賠程序重新證明。
Q6行政執行國賠的請求時效多久?▾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
Q7國賠求償一定要打官司嗎?▾
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書面請求,30日協議期內未獲滿意回應,才能向民事法院起訴。
Q8行政執行國賠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包括所受損害(直接金錢損失)與所失利益(可預期但因違法執行而失去者),精神慰撫金亦可請求但金額通常不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 國家賠償(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 |
|---|---|---|
| 目的 | 排除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 | 請求違法執行造成損害的金錢賠償 |
| 審查標準 | 執行有無瑕疵、是否違法或不當 | 違法性+實際損害+因果關係三要件 |
| 處理機關 | 執行機關/其直接上級機關 | 賠償義務機關(書面協議)→ 民事法院 |
| 效果 | 停止、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 | 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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