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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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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0條規定,行政執行若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Q · 行政執行違法害我受損,可以求償嗎?

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國家賠償法求償

依行政執行法第10條,行政執行若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證明三件事:執行行為違法、有實際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求償前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機關有30日協議期,不成才能向民事法院起訴。

白話解讀

公務員辦案有時候會出錯,行政執行也不例外。執行員可能查封到你不該被查封的東西,可能用了法律不允許的手段,可能在你已經繳清欠款後還繼續扣你薪水。這條告訴你一件事:當執行違法導致你受損害時,你不是只能自認倒楣,你可以向國家求償。它沒有自己創造新的賠償制度,而是直接「轉接」到國家賠償法,讓所有國賠的規則直接套用。重點來了:國賠不是「執行違法就自動賠」,你必須證明三件事:執行行為違法、你有實際損害、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其中最難的是「違法性」的證明,因為很多執行行為在當下看起來是合法的,要事後翻案需要強而有力的證據和論證。但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有威懾效果,執行員知道做錯事國家要賠,自己可能要被求償,下手就會更謹慎。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0條為國家賠償的準用性規範,明定行政執行過程中若發生國家賠償法所定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本條不自行創設賠償要件,而是將行政執行違法責任接軌至既有國家賠償制度,使執行權與賠償責任之間建立明確橋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告執行員個人嗎?

原則上不行。國賠制度的核心是國家承擔責任,由國家賠你,被害人不能直接告公務員個人。但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賠完後可向公務員求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你只要對國家提告即可,舉證壓力小很多。

Q2國賠的請求金額有上限嗎?

沒有絕對上限,但要看你能證明多少。國賠原則上採回復原狀,無法回復才用金錢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精神慰撫金也可請求但金額通常不高,最大宗仍是實質財產損失,證明具體金額是重點。

Q3行政執行違法可以國賠嗎?

可以。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國家賠償法,執行違法致人民受損時,受損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Q4行政執行法第10條是什麼?

它是國家賠償的準用條款,把行政執行的違法責任接軌到國家賠償法,不另立賠償制度。

Q5什麼是賠償義務機關?

依國家賠償法受理書面請求並負賠償責任的機關,行政執行案件可能是執行機關,也可能是移送機關。

Q6行政執行國賠跟一般侵權賠償差在哪?

國賠是國家對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負責,由國家賠償;一般侵權是私人之間依民法求償。

Q7行政執行國賠怎麼申請?

保全證據 → 計算損害 → 確認賠償義務機關 → 提書面請求 → 協議不成提民事訴訟。

Q8行政執行國賠賠償金額怎麼算?

所受損害(被多扣的錢、修復費)+所失利益(可預期但失去的)+精神慰撫金,採回復原狀為原則。

Q9怎麼證明行政執行違法?

用執行通知書、查封筆錄、扣薪明細、現場照片,或以聲明異議成立、行政訴訟勝訴文件佐證。

Q10行政執行國賠要花多少錢?

書面請求階段免費;起訴後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律師費另計。

Q11聲明異議 vs 國家賠償差在哪?

聲明異議排除違法執行行為;國賠是請求金錢賠償。兩者審查標準不同,異議成立不等於國賠成立。

Q12賠償義務機關是執行機關還是移送機關?

視案件而定。國稅局移送執行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是國稅局而非執行署,搞錯會浪費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國家賠償(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
目的排除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請求違法執行造成損害的金錢賠償
審查標準執行有無瑕疵、是否違法或不當違法性+實際損害+因果關係三要件
處理機關執行機關/其直接上級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書面協議)→ 民事法院
效果停止、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目的
排除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
審查標準
執行有無瑕疵、是否違法或不當
處理機關
執行機關/其直接上級機關
效果
停止、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

國家賠償(行政執行法第10條準用)

目的
請求違法執行造成損害的金錢賠償
審查標準
違法性+實際損害+因果關係三要件
處理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書面協議)→ 民事法院
效果
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賠償法第1条(公権力の行使に基づく損害の賠償責任)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2조(배상책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第3条、第4条)
德國§ 839 BGB i. V. m. Art. 34 GG(Amtshaftung)
法國Responsabilité de la puissance publique(jurisprudence administrative, arrêt Blanco TC 1873)
美國Federal Tort Claims Act, 28 U.S.C. § 1346(b) und § 2671 ff.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211221 制定)

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危害迫切,非侵入不能救護者。   二、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侵入不能制止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在日入後,日出前時,應告知其居住者。但旅館、酒肆、茶樓、戲園或其他在夜間公眾出入之處所,不在此限。

(0871022 全文修正)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 行政執行名詞
  • 國家賠償法法規
  • 損害賠償名詞
(0211221 制定)

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之侵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危害迫切,非侵入不能救護者。   二、有賭博或其他妨害風俗或公安之行為,非侵入不能制止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在日入後,日出前時,應告知其居住者。但旅館、酒肆、茶樓、戲園或其他在夜間公眾出入之處所,不在此限。

(0871022 全文修正)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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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執行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