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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義務人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2.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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