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義務人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2️⃣行政處分或3️⃣法院之裁定(執行名義,義務來源),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例如罰單、行政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II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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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法
原則:查封、變賣等程序強制徵收
特別:限制住居、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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