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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2195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9 月 4 日衛授疾字第 1070006015 號函。

二、本部就「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之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9 條:本條規定「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惟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1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已明定,罰鍰經限期繳納而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故本條似無規定之必要,建請刪除。如認本條仍有規定之必要,其所定之「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建請修正為「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土地稅法第 5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至其餘草案條文,本部無意見。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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