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這些是行政機關依法單方裁量核定的金錢給付。 例如,如果一個人逾期未繳納稅款或滯納金,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將此案件移送至行政執行處處理。 二、罰鍰及怠金。這些也是行政機關依法單方裁量核定的金錢給付。 例如,如果一個人違反相關法令或規定,需要支付罰鍰或怠金,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理這些款項的催告和執行。 三、代履行費用。這是指行政機關代替他人履行義務時需要支付的費用。 例如,行政機關代替一個企業或個人履行某項義務,並在履行之後向該企業或個人收取相應的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根據該法規,這裡的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有限於行政機關依法單方裁量核定的金錢給付。 例如,行政機關根據特定法令或規定,對某些行為或情況進行單方裁量,並以金錢給付方式進行處理,這些金錢給付也屬於公法上的義務。 以上是對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逐條釋義,並舉出了相關的範例。這些解釋可根據相關法律資料進一步核實和研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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