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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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