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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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將行政執行分為三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
Q · 收到「行政執行」通知,到底是哪一種?
依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行政執行分三大類型:第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欠稅、罰鍰、健保費),逾期會移送行政執行署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第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如限期拆除違建、命令停業),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第三,即時強制(如強制送醫、強制驅離),情況急迫時得不經事前程序當場執行。判斷屬於哪一類,決定了執行機關、程序與救濟方式。
白話解讀
你欠了停車費沒繳、違建被通知要拆、檢疫期被強制隔離。表面上看是三件完全不同的事,但在法律上它們都屬於同一個概念:行政執行。這條把所有政府對人民動用強制力的情況,歸納為三大類型:第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欠政府的錢,例如稅、罰鍰、健保費);第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要你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例如拆違建、停止營業);第三,即時強制(情況急迫不能慢慢來,例如強制送醫、強制驅離)。為什麼這個分類重要?因為三種類型走的程序完全不同:欠錢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被強制扣薪扣存款;違建拆除是原機關自己處理;即時強制甚至不需要事先告知。你遇到哪一種,反擊的方式也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為行政執行的類型定義條文,將政府對人民動用強制力的情形歸納為三大類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三種類型分屬不同執行機關、適用不同程序,構成行政強制制度的分類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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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是什麼?▾
政府為實現人民的公法義務而動用強制力的程序,依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分為三大類型。
Q2行政執行分哪幾種?▾
三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即時強制。
Q3收到行政執行通知會怎樣?▾
若屬金錢給付義務,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嚴重者拘提管收。
Q4行政執行跟強制執行一樣嗎?▾
不一樣。強制執行處理私人債務由法院辦理,行政執行處理公法義務由行政機關或執行署辦理,救濟方式與期限都不同。
Q5即時強制需要事先通知嗎?▾
不需要。情況急迫時得當場執行,但事後仍可審查合法性並請求救濟。
Q6欠稅會被行政執行嗎?▾
會。欠稅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繳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Q7違建拆除算行政執行嗎?▾
算。屬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原處分機關(建管處)自行代為履行並追討費用。
Q8行政執行可以聲明異議嗎?▾
可以。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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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舉例 | 執行機關 | 程序特徵 | 救濟途徑 |
|---|---|---|---|---|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欠稅、罰鍰、健保費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限期履行、催告後移送,可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拘提管收 |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 拆除違建、命令停業 | 原處分機關 | 處分書或書面限期履行,可代履行、處怠金、直接強制,費用回頭追討 | 對原處分訴願、行政訴訟;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 |
| 即時強制 | 強制送醫、強制驅離、扣留危險物品 | 現場執行機關(警察等) | 情況急迫得不經事前程序當場執行,受比例原則拘束 | 事後審查合法性,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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