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將行政執行分為三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
Q · 收到「行政執行」通知,到底是哪一種?
分三類:欠錢、行為義務、即時強制
依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行政執行分三大類型:第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欠稅、罰鍰、健保費),逾期會移送行政執行署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第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如限期拆除違建、命令停業),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執行;第三,即時強制(如強制送醫、強制驅離),情況急迫時得不經事前程序當場執行。判斷屬於哪一類,決定了執行機關、程序與救濟方式。
你欠了停車費沒繳、違建被通知要拆、檢疫期被強制隔離。表面上看是三件完全不同的事,但在法律上它們都屬於同一個概念:行政執行。這條把所有政府對人民動用強制力的情況,歸納為三大類型:第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欠政府的錢,例如稅、罰鍰、健保費);第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要你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例如拆違建、停止營業);第三,即時強制(情況急迫不能慢慢來,例如強制送醫、強制驅離)。為什麼這個分類重要?因為三種類型走的程序完全不同:欠錢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被強制扣薪扣存款;違建拆除是原機關自己處理;即時強制甚至不需要事先告知。你遇到哪一種,反擊的方式也完全不同。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為行政執行的類型定義條文,將政府對人民動用強制力的情形歸納為三大類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三種類型分屬不同執行機關、適用不同程序,構成行政強制制度的分類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強制執行(民事強制執行法)處理私人債務,由法院辦理;行政執行則是政府對人民的公法義務動用強制力,如欠稅、違建,由行政機關或行政執行署辦理。兩者程序、救濟方式與期限都不同,行政執行署寄的是政府機關通知而非法院文書,救濟期限較短,搞錯會錯過救濟期。
不行。即時強制有三個嚴格條件:情況急迫、為阻止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衛生、其他方式不能達成目的。常見例子是強制送醫、強制驅離、扣留危險物品。即使是即時強制,事後仍可審查合法性,若認定當時根本不急迫,被強制者可請求國家賠償。實務上若被即時強制,當下不要硬抗,但要記下時間、地點、執行人員,事後再走救濟程序。
若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手段包括扣存款、扣薪資、扣股票、限制出境,嚴重者拘提管收。第一步應先判斷自己屬於三類中的哪一類,才知道對方工具箱裡有什麼、自己的救濟期限與管道在哪。
行政執行的類型定義條文,把政府強制力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即時強制三大類。
金錢給付走執行署、行為義務由原機關執行、即時強制當場處置,三者機關、程序、救濟全不同。
情況急迫、為阻止危害且其他方式無法達成目的時,得不經事前程序當場採取的強制措施,如強制送醫、驅離。
人民依公法對政府所負的金錢繳納義務,如稅、罰鍰、健保費,逾期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先看發文機關與義務性質判斷類型 → 確認救濟期限 → 對金錢給付義務可聲明異議,對原處分可訴願。
對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看義務性質:繳錢是金錢給付、做或不做某事是行為義務、當場急迫處置是即時強制。
事後審查當時是否真的急迫到不能走一般程序,若否則整個即時強制違法,可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行政執行對公法義務由行政機關或執行署辦、強制執行對私人債務由法院辦,程序與救濟期限都不同。
| 類型 | 舉例 | 執行機關 | 程序特徵 | 救濟途徑 |
|---|---|---|---|---|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欠稅、罰鍰、健保費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限期履行、催告後移送,可扣薪、扣存款、限制出境、拘提管收 |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 拆除違建、命令停業 | 原處分機關 | 處分書或書面限期履行,可代履行、處怠金、直接強制,費用回頭追討 | 對原處分訴願、行政訴訟;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 |
| 即時強制 | 強制送醫、強制驅離、扣留危險物品 | 現場執行機關(警察等) | 情況急迫得不經事前程序當場執行,受比例原則拘束 | 事後審查合法性,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間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代執行。 二、罰鍰。 前項處分,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但代執行認為有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間接強制處分如左: 一、代執行。 二、罰鍰。 前項處分,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但代執行認為有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