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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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2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確保執行公平。
Q · 被行政執行時,有人關說會影響我的案件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1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這代表上級長官、民代、有力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要求放水或加重。若懷疑案件遭不當施壓,可書面向行政執行署或政風單位檢舉,並於執行程序中依第9條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你被行政執行的時候,面對你的是誰?不是國稅局的承辦人,不是衛福部的官員,是行政執行處(現在叫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官」帶著執行書記官和執行員。這條告訴你一件對你很重要的事:他們執行的時候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這句話看似在保護執行員,其實也在保護你。它的意思是:上級長官、地方民代、有力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不能要求執行員放水或加重。執行員只服從法律。為什麼這條對你的權益至關重要?因為它建立了「執行公平性」的法律基礎。如果你發現有人試圖透過關說影響你的案件(不論是對你有利還是不利),這條給了執行員拒絕的法律依據;同樣的,如果你被執行得特別嚴苛,懷疑有人在背後施壓,這條也是你提出抗議和檢舉的依據。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2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組織性規範,明定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並保障其執行職務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建立行政執行的職務獨立性基礎,類似於法官審判獨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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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1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是執行職務獨立性的基礎。
Q2誰負責執行欠稅、欠費的強制執行?▾
由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官帶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辦理,不是原處分機關(如國稅局)的承辦人。
Q3「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是什麼意思?▾
指上級長官、民代或外部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要求執行官放水或加重,執行官只服從法律。
Q4懷疑案件被關說可以怎麼辦?▾
可書面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政風、廉政單位檢舉,並於執行程序中依第9條聲明異議。
Q5內部長官要求特別處理算不算干涉?▾
算。內部干涉與外部關說同受禁止,包含分署長要求特別處理或以考評暗示施壓。
Q6被執行得比別人重,可以主張不公嗎?▾
可引本條主張執行不公平,作為檢舉、聲明異議或國家賠償的論證基礎之一。
Q7可以要求更換執行官嗎?▾
須符合迴避事由(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有具體關係或偏頗事證才可聲請,並非不滿意就能換人。
Q8執行官接受關說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觸犯刑法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並受懲戒;關說者也可能涉妨害公務等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途徑 | 法律依據 | 適用時機 | 效果 |
|---|---|---|---|
| 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執行程序進行中 | 請求停止或變更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
| 檢舉不當干涉 | 行政執行法第12條 | 發現有人介入個案施壓時 | 啟動行政調查、政風懲處,保全日後救濟事證 |
| 國家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8條 | 違法執行已造成實際損害 | 金錢賠償,需於2年/5年時效內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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