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2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確保執行公平。
Q · 被行政執行時,有人關說會影響我的案件嗎?
法律禁止,執行官辦案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依行政執行法第1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這代表上級長官、民代、有力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要求放水或加重。若懷疑案件遭不當施壓,可書面向行政執行署或政風單位檢舉,並於執行程序中依第9條聲明異議。
你被行政執行的時候,面對你的是誰?不是國稅局的承辦人,不是衛福部的官員,是行政執行處(現在叫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官」帶著執行書記官和執行員。這條告訴你一件對你很重要的事:他們執行的時候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這句話看似在保護執行員,其實也在保護你。它的意思是:上級長官、地方民代、有力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不能要求執行員放水或加重。執行員只服從法律。為什麼這條對你的權益至關重要?因為它建立了「執行公平性」的法律基礎。如果你發現有人試圖透過關說影響你的案件(不論是對你有利還是不利),這條給了執行員拒絕的法律依據;同樣的,如果你被執行得特別嚴苛,懷疑有人在背後施壓,這條也是你提出抗議和檢舉的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2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組織性規範,明定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並保障其執行職務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建立行政執行的職務獨立性基礎,類似於法官審判獨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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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聲請執行官迴避(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3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迴避規定),但要有具體理由:執行官與你或對方有特定關係、曾參與本案前置決定、或有具體偏頗事證。光說「覺得他對我不友善」不夠。知道有迴避事由就要立刻提出,不能等執行結果不滿意才聲請。
執行官若因關說而做出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置,可能觸犯刑法第131條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並受公務員懲戒。關說者本人也可能涉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依利益衝突迴避法與遊說法,特定關說行為本身即違法。
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是執行職務獨立性的基礎條文。
指上級長官、民代、外部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要求放水或加重,連內部考評施壓也禁止,執行官只服從法律。
由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官帶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辦理,而非原處分機關(如國稅局)的承辦人。
概念相通但程度不同;都是用制度排除外部干涉的合法性,使個案判斷只依法律,不受行政指令左右。
書面保全事證 → 向行政執行署或政風、廉政單位檢舉 → 程序中依第9條聲明異議 → 必要時於時效內請求國賠。
蒐集異常處置紀錄(如同類案件中執行力道明顯偏重)、通聯或對話紀錄,並書面留存日期、人物、內容。
向行政執行署或政風、廉政署檢舉不需費用;後續若提國家賠償,依國賠法程序辦理。
依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提出有具體關係或偏頗事證的聲請,且須及時為之。
聲明異議是針對執行命令、方法、程序的程序救濟;檢舉不當干涉是針對人為施壓啟動調查與懲處,兩者可併行。
行政執行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準用強制執行法;法院強制執行處理私法債權,主體與程序不同。
| 途徑 | 法律依據 | 適用時機 | 效果 |
|---|---|---|---|
| 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執行程序進行中 | 請求停止或變更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
| 檢舉不當干涉 | 行政執行法第12條 | 發現有人介入個案施壓時 | 啟動行政調查、政風懲處,保全日後救濟事證 |
| 國家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8條 | 違法執行已造成實際損害 | 金錢賠償,需於2年/5年時效內請求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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