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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執行法 第 1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法或不當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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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2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確保執行公平。

Q · 被行政執行時,有人關說會影響我的案件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1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這代表上級長官、民代、有力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要求放水或加重。若懷疑案件遭不當施壓,可書面向行政執行署或政風單位檢舉,並於執行程序中依第9條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你被行政執行的時候,面對你的是誰?不是國稅局的承辦人,不是衛福部的官員,是行政執行處(現在叫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官」帶著執行書記官和執行員。這條告訴你一件對你很重要的事:他們執行的時候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這句話看似在保護執行員,其實也在保護你。它的意思是:上級長官、地方民代、有力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不能要求執行員放水或加重。執行員只服從法律。為什麼這條對你的權益至關重要?因為它建立了「執行公平性」的法律基礎。如果你發現有人試圖透過關說影響你的案件(不論是對你有利還是不利),這條給了執行員拒絕的法律依據;同樣的,如果你被執行得特別嚴苛,懷疑有人在背後施壓,這條也是你提出抗議和檢舉的依據。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2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組織性規範,明定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並保障其執行職務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建立行政執行的職務獨立性基礎,類似於法官審判獨立的制度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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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執行法第1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由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且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是執行職務獨立性的基礎。

Q2誰負責執行欠稅、欠費的強制執行?

由行政執行分署的行政執行官帶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辦理,不是原處分機關(如國稅局)的承辦人。

Q3「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是什麼意思?

指上級長官、民代或外部人士都不能介入個案,要求執行官放水或加重,執行官只服從法律。

Q4懷疑案件被關說可以怎麼辦?

可書面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政風、廉政單位檢舉,並於執行程序中依第9條聲明異議。

Q5內部長官要求特別處理算不算干涉?

算。內部干涉與外部關說同受禁止,包含分署長要求特別處理或以考評暗示施壓。

Q6被執行得比別人重,可以主張不公嗎?

可引本條主張執行不公平,作為檢舉、聲明異議或國家賠償的論證基礎之一。

Q7可以要求更換執行官嗎?

須符合迴避事由(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有具體關係或偏頗事證才可聲請,並非不滿意就能換人。

Q8執行官接受關說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觸犯刑法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並受懲戒;關說者也可能涉妨害公務等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途徑法律依據適用時機效果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執行程序進行中請求停止或變更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檢舉不當干涉行政執行法第12條發現有人介入個案施壓時啟動行政調查、政風懲處,保全日後救濟事證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8條違法執行已造成實際損害金錢賠償,需於2年/5年時效內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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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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