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3 條
- 1.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 2.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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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財產目錄、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等五款。
Q · 收到行政執行的執行命令,移送的文件不齊全可以喊停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必須檢附五款文件:移送書、處分文書或義務人負有義務之證明、財產目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其他相關文件。其中第4款最關鍵——若原機關未先正式催繳就直接移送,程序即有重大瑕疵。義務人收到執行命令後,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逐款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發現缺漏可於10日內依第9條提聲明異議,要求停止執行或退回原機關重做。
白話解讀
你欠的稅、被罰的款項、健保費,這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要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前,原機關(國稅局、衛福部、交通部)必須先把案件「移送」給行政執行分署。這條規定了移送時必須附齊的 5 份文件清單。聽起來像官僚的格式要求?關鍵在這:如果機關偷懶少附了文件,特別是第 4 款「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代表它根本沒先給你正式催繳就直接送來強制執行。這時候你可以提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把整個案子打回原機關重做。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有「檢視程序合法性」這道防線,看到執行命令就嚇得直接掏錢。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3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強制執行的程序門檻條款,規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時應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財產目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等五款,並要求移送書載明義務人身分、義務發生原因與日期及應納金額,藉文件要件確保執行對象明確並保障義務人於進入強制執行前已受正式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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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要附哪些文件?▾
移送書、處分文書或義務證明、財產目錄、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證明、其他相關文件等五款。
Q2移送機關少附文件會怎樣?▾
程序有瑕疵,義務人可依第9條提聲明異議,要求退回原機關補正或重做。
Q3沒收到催繳通知就被執行合法嗎?▾
不合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要求附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缺漏即程序瑕疵。
Q4可以看到移送機關送來的全套文件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閱覽卷宗權,五款文件都應在卷內。
Q5財產目錄一定要附嗎?▾
原則上要,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財產者可免附(第13條第1項第3款但書)。
Q6聲明異議要在多久內提出?▾
收到執行通知後10日內,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出,逾期程序爭議難翻盤。
Q7移送書要載明什麼?▾
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第13條第2項)。
Q8假冒行政執行署的詐騙怎麼辨別?▾
真正執行案件背後有第13條五款文件支撐,可申請閱覽卷宗;無法閱覽的就是假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救濟途徑 | 適用情形 | 期限 | 受理機關 |
|---|---|---|---|
|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 對執行命令、方法、程序或文件瑕疵不服 | 收到後10日內 | 行政執行分署,不服再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
| 原處分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 對原處分(如罰鍰、補稅)本身違法不服 | 依各該處分救濟期間(通常30日) | 原處分機關上級/行政法院 |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對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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