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第 13 條
- 1.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 2.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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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財產目錄、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等五款。
Q · 收到行政執行的執行命令,移送的文件不齊全可以喊停嗎?
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時,必須檢附五款文件:移送書、處分文書或義務人負有義務之證明、財產目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其他相關文件。其中第4款最關鍵——若原機關未先正式催繳就直接移送,程序即有重大瑕疵。義務人收到執行命令後,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逐款檢視文件是否齊備,發現缺漏可於10日內依第9條提聲明異議,要求停止執行或退回原機關重做。
白話解讀
你欠的稅、被罰的款項、健保費,這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要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前,原機關(國稅局、衛福部、交通部)必須先把案件「移送」給行政執行分署。這條規定了移送時必須附齊的 5 份文件清單。聽起來像官僚的格式要求?關鍵在這:如果機關偷懶少附了文件,特別是第 4 款「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代表它根本沒先給你正式催繳就直接送來強制執行。這時候你可以提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把整個案子打回原機關重做。多數人不知道自己有「檢視程序合法性」這道防線,看到執行命令就嚇得直接掏錢。
法律定性
行政執行法第13條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強制執行的程序門檻條款,規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時應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財產目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等五款,並要求移送書載明義務人身分、義務發生原因與日期及應納金額,藉文件要件確保執行對象明確並保障義務人於進入強制執行前已受正式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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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執行分署寄來的執行命令,我可以看到他們的全套移送文件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你有閱覽卷宗權,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的5款文件都應該在卷裡。如果發現缺漏(特別是催繳證明),可以作為聲明異議的理由。內行人提示:申請閱覽時就寫『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請求閱覽全套移送文件』,承辦人會立刻知道你懂行,案件處理態度會明顯不同。
Q2原機關沒先給我催繳通知就直接送執行,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明確要求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果原機關從沒給過你正式催繳,這個案子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可以提聲明異議要求撤銷或退回原機關重做。內行人提示:光說『我沒收到通知』不夠,要證明『原機關根本沒寄』或『機關寄到舊地址而你已辦戶籍變更』,戶籍謄本就是關鍵證據。
Q3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要附哪些文件?▾
五款:移送書、處分文書或義務證明、財產目錄、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證明、其他相關文件。
Q4什麼是移送執行?▾
公法金錢義務(稅、罰鍰、健保費)逾期不繳,原機關把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實施強制執行的程序。
Q5移送書要載明什麼內容?▾
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法人則名稱事務所與代表人)、義務發生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Q6第13條五款跟聲明異議差在哪?▾
第13條是移送機關該附的文件清單,聲明異議是發現文件缺漏後義務人依第9條的反擊手段。
Q7收到行政執行命令第一步怎麼做?▾
先看背面救濟教示確認10日期限,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逐款檢視五款文件。
Q8怎麼證明原機關沒先催繳我?▾
閱卷確認卷內無第4款催繳證明,或提戶籍謄本證明機關寄到已變更的舊址。
Q9聲明異議怎麼提、要附什麼?▾
10日內具狀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載明執行案號、瑕疵事由(如缺第4款),附閱卷或戶籍證據。
Q10文件齊備、確實該繳,下一步怎麼處理?▾
轉向第14條主動到場,申請分期繳納或減免,避免財產被查封,不要繼續耗著。
Q11聲明異議 vs 訴願哪個對?▾
對執行程序、方法、文件瑕疵不服走聲明異議(第9條);對原處分本身違法不服走訴願/行政訴訟。
Q12行政執行 vs 民事強制執行差在哪?▾
行政執行由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公法金錢義務、不徵執行費;民事強制執行由法院辦理私法債權、需繳執行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救濟途徑 | 適用情形 | 期限 | 受理機關 |
|---|---|---|---|
|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 對執行命令、方法、程序或文件瑕疵不服 | 收到後10日內 | 行政執行分署,不服再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
| 原處分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 對原處分(如罰鍰、補稅)本身違法不服 | 依各該處分救濟期間(通常30日) | 原處分機關上級/行政法院 |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對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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