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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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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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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
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
義務人
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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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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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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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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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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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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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jyun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通知」(援引德國行政執行法§3第2項)為實施行政處分之「觀念通知」,未發生給付義務的法律效果,視為民法上「催告性質」,具「中斷時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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