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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14 條(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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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jyun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通知」(援引德國行政執行法§3第2項)為實施行政處分之「觀念通知」,未發生給付義務的法律效果,視為民法上「催告性質」,具「中斷時效」效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