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13、15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財產狀況,便於實施查封拍賣,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故義務人死亡,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亦即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屬「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33條規定
主旨
函詢辦理行政罰鍰案件移送執行程序,移送機關得否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義務人之遺產申報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3 年 3 月 6 日府授法執字第 1030040805 號函。 二、按義務人依法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倘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此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第 15條所明定。又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之財產狀況,以便於實施查封拍賣(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立法理由參照),該法復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第 13 條第 3款),故於義務人死亡之情形,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之遺產目錄,合先敘明。 三、次按財政部 101 年 11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54640 號函略以:「司法機關為辦理強制執行或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函請提供第三人之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准由各稅捐稽徵機關逕予核定提供,毋須逐案報本部核准,惟提供時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財政部 91 年 6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10030898 號函釋內容亦同。)準此,移送機關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5 條規定,須檢附義務人之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即屬上開財政部函所稱「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之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 條之規定。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