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田文字第 10100006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或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時,如經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則認定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而產生送達效力

主旨

關於 貴署函詢文書補充送達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署 101 年 10 月 22 日行執法字第 10131004210 號函辦理。

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或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時,究竟如何簽收文書,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倘實際上已經其收受,即屬合法送達。

三、本院 97 年度裁字第 2514、3205 號裁定理由謂:「倘經大廈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即已認定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因而認為生送達效力。

四、本院 101 年度裁字第 1952 號裁定理由謂:「如經大廈內管理員簽收,應認已發生合法送達於本人之效力。」101 年度裁字第 2093 號裁定理由謂:「倘經大廈內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並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或蓋章者,即已交付受雇人,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均認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因而生送達效力。與前述見解尚無不同。

五、至於本院 85 年度判字第 92 號判決、92 年度裁字第 850 號裁定,均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或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項之規定,且其論述方式,亦與前引各裁判有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田文字第 10100006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發布,要旨: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或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