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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函參字第 10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土地重劃區原耕作人拒按重劃後重行分配位置交換使用時,不得予以直接強制處分

全文內容

按行政執行法第六條所列舉之直接強制處分,在性質上係屬警察上之即時強制,且該法對此等處分執行程序,又乏明文規定。故土地重劃區內原耕作人拒予按重劃後重行分配位置交換使用,似不得適用行政執行法規定,予以直接強制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函參字第 10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土地重劃區原耕作人拒按重劃後重行分配位置交換使用時,不得予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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