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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2408 號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10 條等規定,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或一般處分之公告,其目的係使該處分對外發生效力。至於行政處分本身是否合法,應分別就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判斷之
主旨
有關行政處分之「公告」內容違法,是否具有公告法效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行政院秘書處 100 年 5 月 6 日院臺規移字第 1000024109 號移文單移來台端 100 年 5 月 3 日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又「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為同法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明定。是以,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或一般處分之公告,其目的係使該處分對外發生效力。至於行政處分本身是否合法,應分別就形式上合法(符合管轄權、程序及方式等規定)及實質上合法(包括處分內容及認定事實均須符合法之要求)判斷之。關於台端所詢行政處分之「公告」內容違法是否具有公告法效疑義乙節,究係指公告或送達之程序上之違法?抑或係行政處分本身之違法?來函所述未臻明確,因涉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建請台端就具體個案,逕洽該處分機關。
正本
葉○○君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