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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8828 號
要旨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及通知之效力疑義
主旨
關於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及通知之效力,是否應受司法院釋字第 97 號解釋之拘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 95 年 3 月 1 日院臺規移字第 0950009290 號移文單辦理。
二、按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復規定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使處分相對人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外,亦可明瞭如不服該行政處分時之救濟途徑。而處分書在本法施行前原無一定之刑式限制,凡文書足以表示處分之意思者,即屬處分書(最高行政法院 46 年判字第 66 號判例、90 年度判字第 256 號判決參照)。但處分書即屬公文書自應有公文程式條例之適用,以處分為內容之公文書其製作或記載與公文程式條例不符者,若其瑕疵重大致無法辨識其有「表示處分之意思」,固不生處分之效力,若僅屬輕微瑕疵,則於效力並無影響(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357-358 頁參照)。來函所述情況宜視具體個案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判斷之。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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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行政院秘書處、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