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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703514580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為規劃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以電子送達方式核發許可函,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自得依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

主旨

關於貴部為規劃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以電子送達方式核發許可函,就規劃之作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之適法性及可行性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7 月 6 日勞動發事字第 10705073581 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除其他法規另有要式之特別規定外,以不要式為原則,行政程序法並未限制行政處分不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行政程序法第95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次查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第 1 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 2 項)。……」第 6 條規定:「文書依法令之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 1 項)。……」本件貴部規劃就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案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以下簡稱申辦網)與行政處分之當事人(僑外學生)約定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相關文書一節,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貴部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本部 105 年 8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503512540 號函參照)。

三、次按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視為自行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至於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仍應視其所依據之法規而定,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本件貴部規劃與行政處分之當事人(僑外學生)約定以申辦網所紀錄僑外學生第一次列印電子公文(許可函)之時間為電子送達時間,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及相關措施一節,依貴部來函所示係依電子簽章法辦理,且貴部既已函詢電子簽章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仍請參酌該部意見。

正本

勞動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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