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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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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
  2. 2.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92條將行政處分定義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是人民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前提要件。

Q · 政府寄來的公文,我到底能不能提訴願?

要看它是否構成行政處分,是才能提訴願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先判斷三要件:行政機關所為、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三者皆具備才是行政處分,才能走訴願、行政訴訟。內部簽呈、觀念通知、行政指導、政策宣導都不算,對它提訴願會被程序駁回。第二項的一般處分(如公告禁止停車)雖未指名你,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範圍者亦適用救濟規定。

白話解讀

每年有幾十萬人收到政府寄來的公文,其中大概只有一成的人知道自己手上那張紙到底能不能挑戰。問題不在你敢不敢,而在你根本不知道規則。這條就是那個規則。它定義了一個詞:行政處分。翻成白話就是「行政機關針對你,就一件具體的事,單方面做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罰單是。營業許可被駁回是。建照核發也是。但機關內部的簽呈不是,政策宣導不是,單純寄給你的繳費通知也不是。為什麼這個分類對你是生死線?因為只有被歸類為行政處分的東西,你才有資格走訴願、打行政訴訟。分錯類的後果不是「繞遠路」,是「你連門都進不去」。第二項更狠:就算對象不是特定的你,只要依一般性特徵可以確定範圍(例如「本路段禁止停車」影響所有用路人),也算行政處分。這叫一般處分,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都包括在內。

法律定性

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且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及其一般使用亦同,皆適用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寄來的東西怎麼判斷能不能告?

問自己三件事:第一,是不是行政機關做的;第二,是不是針對你或可特定範圍的人做了具體決定;第三,這個決定有沒有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罰你錢、駁回申請、限制行為)。三個都是就是行政處分,可走訴願。公文最後若有『如不服本處分』的救濟教示,代表機關自認是行政處分;沒寫不代表不是,但你可多爭一年訴願期限。

Q2口頭被要求離開某個地方算行政處分嗎?

要看是誰、基於什麼權限。若是警察依集會遊行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口頭命令離開,屬公權力措施,構成行政處分;若是保全請你離開私人場所,則是私法行為不適用本條。遇口頭處分當場錄影錄音、記下執行人員編號與時間地點,因為訴願需要處分存在的證據。

Q3一般處分是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

第二項的一般處分針對不特定但可確定範圍的對象,例如公告某路段禁止停車、廢止某公園公共使用。你不會收到個別通知卻確實受影響,依本條仍可提訴願。一般處分訴願期限通常從公告日或刊登公報日起算,不是從你知道那天起算,因此定期留意政府公報很重要。

Q4政府公文能不能告?

先看是否為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做的、針對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三者皆是即可提訴願。

Q5行政處分的三要件是什麼?

行政機關主體、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三者缺一不構成行政處分。

Q6什麼是一般處分?

相對人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範圍之處分,如公告禁止停車,含公物設定變更廢止。

Q7行政處分和法規命令差在哪?

行政處分針對具體事件,法規命令是抽象一般規範;前者可訴願,後者原則上不可直接訴願。

Q8怎麼判斷一份公文是不是行政處分?

三要件快篩:機關主體→具體事件→對外法律效果,再看公文末有無救濟教示輔助判斷。

Q9收到行政處分後怎麼救濟?

送達後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訴願委員會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0口頭處分怎麼留證據?

當場錄影錄音、記下執行人員編號、時間、地點,事後可要求作成書面。

Q11公文沒寫救濟教示怎麼辦?

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訴願期限從30天放寬為自送達後1年,反而對你有利。

Q12行政處分 vs 觀念通知差在哪?

行政處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訴願;觀念通知僅告知事實無法律效果,對它訴願會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行政處分觀念通知行政指導
判斷標準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告知事實、無法律效果不具拘束力的勸導建議
能否訴願不可不可
舉例罰單、駁回許可、停業處分繳費通知、稅額試算通知輔導改善建議
形式要件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皆可不論形式皆非處分通常為非正式溝通

行政處分

判斷標準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能否訴願
舉例
罰單、駁回許可、停業處分
形式要件
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皆可

觀念通知

判斷標準
僅告知事實、無法律效果
能否訴願
不可
舉例
繳費通知、稅額試算通知
形式要件
不論形式皆非處分

行政指導

判斷標準
不具拘束力的勸導建議
能否訴願
不可
舉例
輔導改善建議
形式要件
通常為非正式溝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2条第2号・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条(処分の定義)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조 제1항 제1호(처분등의 정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行为)
德國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VwVfG) § 35(Begriff des Verwaltungsaktes)
法國Acte administratif unilatéral / décision administrative(notion dégagée par la 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d'État)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1(6),(13)(order / agency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單方行政行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非特名詞
  • 一般處分名詞
  • 廢止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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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