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91條規定,受囑託機關回報已送達或不能送達後,原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作為送達合法性的存證。
Q · 政府委託別的機關送公文給我,我要怎麼確認有沒有合法送達?
調閱卷宗看囑託送達回報通知,記載不符可主張送達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91條,受囑託機關回報「已送達」或「不能為送達」後,原機關必須把通知書附卷。你可依同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檢視這份通知記載的送達日期、地點、方式是否與事實相符。若通知不在卷內或記載有誤,即可主張送達程序違法、救濟期限尚未起算。
你可能從來沒想過,政府寄給你的那份公文,在系統裡留下了什麼痕跡。這條規定的是一件看起來瑣碎但關鍵的事:當行政機關委託另一個機關幫忙送達文件(比如請外交部送給在國外的你),受託方回報「已經送到了」或「送不到」之後,原機關必須把這份回報通知歸檔。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你收到那份文件的那一刻,法律上的時鐘就開始跑了:訴願期限 30 天、繳納期限、處分生效日期,全部從送達那天起算。如果機關沒有把送達結果歸檔,它就拿不出「你確實有收到」的證據。而如果它的紀錄顯示「送不到」卻沒有接著改用公示送達或其他替代方式,那整個送達程序可能有瑕疵。這張薄薄的通知書,就是送達有效性的收據。
行政程序法第91條為囑託送達的程序收尾規範:當原機關委由其他機關或公務員代為送達後,受囑託方無論回報「已送達」或「不能為送達」,原機關均應將該通知書歸入卷宗,作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完成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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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處分機關申請閱覽卷宗。卷裡應該有囑託送達的回報通知,記載送達日期、方式和結果。如果這張通知不存在或記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就是你主張送達無效的關鍵證據。閱卷時請機關影印整份送達相關文件,包括囑託函、回報通知、送達證書,不要只看處分書本體。
受託機關回報不能為送達時,原機關依法應歸檔這份通知,並改採其他合法送達方式(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78條)。如果原機關既沒改用其他方式也沒歸檔,而是直接認定你已知悉,這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這種程序瑕疵在行政訴訟中經常被忽略,但只要你主動提出,法院必須審查。
囑託送達是原機關委由其他機關或公務員代為送達文件的方式,常用於相對人在外地或國外時,例如稅務機關請外交部代送處分書給旅外當事人。第91條規範的是這套程序的收尾:受託方回報結果後,原機關須將通知書附卷。
受囑託送達的機關回報結果後,原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作為送達程序合法完成的書面證據。
原機關委由其他機關或公務員(如外交部對旅外當事人)代為送達文件的方式。
送達日期、送達地點、送達對象與送達方式,以及受託方回報是已送達或不能為送達。
訴願30天、繳納期限、處分生效日全部從合法送達日起算,送達不合法則期限不起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原機關申請閱卷,指明要看第91條的囑託送達回報通知書並核對記載。
囑託函、回報通知書、送達證書三份一起影印,不要只看處分書本體。
於訴願書或行政訴訟中指出機關違反第91條歸檔義務或記載不符,主張送達無效、期限未起算。
建立追蹤機制定期催覆、收到回報立即附卷註記日期、回報送不到須評估改用公示送達。
囑託是委由他機關代送,寄存是應受送達人不在時寄存於送達地自治或警察機關(§74)。
| 項目 | 適用情境 | 本條角色 |
|---|---|---|
| 囑託送達 | 相對人在外地或國外,委由他機關代送 | 第91條管回報歸檔 |
| 寄存送達 | 應受送達人不在,寄存於送達地自治或警察機關 | 囑託送不到時的替代方式(§74) |
| 公示送達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或其他方式均無效 | 最後手段(§78) |
| 一般送達 | 原機關自行送達 | 不經囑託,無第91條歸檔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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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對於囑託送達結果通知之處理方式。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本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對於囑託送達結果通知之處理方式。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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