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91 條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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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91條規定,受囑託機關回報已送達或不能送達後,原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作為送達合法性的存證。
Q · 政府委託別的機關送公文給我,我要怎麼確認有沒有合法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91條,受囑託機關回報「已送達」或「不能為送達」後,原機關必須把通知書附卷。你可依同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檢視這份通知記載的送達日期、地點、方式是否與事實相符。若通知不在卷內或記載有誤,即可主張送達程序違法、救濟期限尚未起算。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來沒想過,政府寄給你的那份公文,在系統裡留下了什麼痕跡。這條規定的是一件看起來瑣碎但關鍵的事:當行政機關委託另一個機關幫忙送達文件(比如請外交部送給在國外的你),受託方回報「已經送到了」或「送不到」之後,原機關必須把這份回報通知歸檔。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你收到那份文件的那一刻,法律上的時鐘就開始跑了:訴願期限 30 天、繳納期限、處分生效日期,全部從送達那天起算。如果機關沒有把送達結果歸檔,它就拿不出「你確實有收到」的證據。而如果它的紀錄顯示「送不到」卻沒有接著改用公示送達或其他替代方式,那整個送達程序可能有瑕疵。這張薄薄的通知書,就是送達有效性的收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91條為囑託送達的程序收尾規範:當原機關委由其他機關或公務員代為送達後,受囑託方無論回報「已送達」或「不能為送達」,原機關均應將該通知書歸入卷宗,作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完成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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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91條在規定什麼?▾
受囑託送達的機關回報送達結果後,原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作為送達程序合法完成的證據。
Q2公文沒收到怎麼辦?▾
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卷,檢視第91條的囑託送達通知書記載是否屬實,記載不符即可主張送達無效。
Q3囑託送達是什麼意思?▾
原機關委由其他機關或公務員(如外交部對國外當事人)代為送達文件的方式,常用於相對人在外地或國外時。
Q4受託機關回報送不到,原機關不處理會怎樣?▾
原機關應改用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等替代方式,否則送達程序未完成,處分可能不生效力。
Q5通知書沒附卷會有什麼影響?▾
機關拿不出送達合法的書面證據,行政訴訟中法官難以認定送達有效,相對人有翻盤空間。
Q6送達日期為什麼重要?▾
訴願期限30天、繳納期限、處分生效日全部從合法送達那天起算,送達日認定錯誤連帶影響所有期限。
Q7我在國外收到台灣的處分能主張沒合法送達嗎?▾
可以。調閱囑託送達卷宗,若送達地址、對象或方式不符,可主張送達無效、期限未起算。
Q8閱卷時要特別看哪些文件?▾
囑託函、回報通知書、送達證書三份要一起影印,不要只看處分書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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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適用情境 | 本條角色 |
|---|---|---|
| 囑託送達 | 相對人在外地或國外,委由他機關代送 | 第91條管回報歸檔 |
| 寄存送達 | 應受送達人不在,寄存於送達地自治或警察機關 | 囑託送不到時的替代方式(§74) |
| 公示送達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或其他方式均無效 | 最後手段(§78) |
| 一般送達 | 原機關自行送達 | 不經囑託,無第91條歸檔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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