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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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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91條規定,受囑託機關回報已送達或不能送達後,原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作為送達合法性的存證。

Q · 政府委託別的機關送公文給我,我要怎麼確認有沒有合法送達?

調閱卷宗看囑託送達回報通知,記載不符可主張送達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91條,受囑託機關回報「已送達」或「不能為送達」後,原機關必須把通知書附卷。你可依同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檢視這份通知記載的送達日期、地點、方式是否與事實相符。若通知不在卷內或記載有誤,即可主張送達程序違法、救濟期限尚未起算。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來沒想過,政府寄給你的那份公文,在系統裡留下了什麼痕跡。這條規定的是一件看起來瑣碎但關鍵的事:當行政機關委託另一個機關幫忙送達文件(比如請外交部送給在國外的你),受託方回報「已經送到了」或「送不到」之後,原機關必須把這份回報通知歸檔。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你收到那份文件的那一刻,法律上的時鐘就開始跑了:訴願期限 30 天、繳納期限、處分生效日期,全部從送達那天起算。如果機關沒有把送達結果歸檔,它就拿不出「你確實有收到」的證據。而如果它的紀錄顯示「送不到」卻沒有接著改用公示送達或其他替代方式,那整個送達程序可能有瑕疵。這張薄薄的通知書,就是送達有效性的收據。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91條為囑託送達的程序收尾規範:當原機關委由其他機關或公務員代為送達後,受囑託方無論回報「已送達」或「不能為送達」,原機關均應將該通知書歸入卷宗,作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完成的書面證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懷疑政府根本沒有合法送達給我,要怎麼查?

你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處分機關申請閱覽卷宗。卷裡應該有囑託送達的回報通知,記載送達日期、方式和結果。如果這張通知不存在或記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就是你主張送達無效的關鍵證據。閱卷時請機關影印整份送達相關文件,包括囑託函、回報通知、送達證書,不要只看處分書本體。

Q2受託機關回報「送不到」之後,原機關不處理怎麼辦?

受託機關回報不能為送達時,原機關依法應歸檔這份通知,並改採其他合法送達方式(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78條)。如果原機關既沒改用其他方式也沒歸檔,而是直接認定你已知悉,這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這種程序瑕疵在行政訴訟中經常被忽略,但只要你主動提出,法院必須審查。

Q3囑託送達是什麼意思?

囑託送達是原機關委由其他機關或公務員代為送達文件的方式,常用於相對人在外地或國外時,例如稅務機關請外交部代送處分書給旅外當事人。第91條規範的是這套程序的收尾:受託方回報結果後,原機關須將通知書附卷。

Q4行政程序法第91條在規定什麼?

受囑託送達的機關回報結果後,原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作為送達程序合法完成的書面證據。

Q5囑託送達是什麼?

原機關委由其他機關或公務員(如外交部對旅外當事人)代為送達文件的方式。

Q6附卷的通知書記載哪些內容?

送達日期、送達地點、送達對象與送達方式,以及受託方回報是已送達或不能為送達。

Q7送達合法性為什麼重要?

訴願30天、繳納期限、處分生效日全部從合法送達日起算,送達不合法則期限不起算。

Q8公文懷疑沒合法送達怎麼查?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原機關申請閱卷,指明要看第91條的囑託送達回報通知書並核對記載。

Q9閱卷要影印哪些文件?

囑託函、回報通知書、送達證書三份一起影印,不要只看處分書本體。

Q10發現送達瑕疵後怎麼主張?

於訴願書或行政訴訟中指出機關違反第91條歸檔義務或記載不符,主張送達無效、期限未起算。

Q11承辦公務員囑託送達後該做什麼?

建立追蹤機制定期催覆、收到回報立即附卷註記日期、回報送不到須評估改用公示送達。

Q12囑託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囑託是委由他機關代送,寄存是應受送達人不在時寄存於送達地自治或警察機關(§74)。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情境本條角色
囑託送達相對人在外地或國外,委由他機關代送第91條管回報歸檔
寄存送達應受送達人不在,寄存於送達地自治或警察機關囑託送不到時的替代方式(§7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或其他方式均無效最後手段(§78)
一般送達原機關自行送達不經囑託,無第91條歸檔問題

適用情境

囑託送達
相對人在外地或國外,委由他機關代送
寄存送達
應受送達人不在,寄存於送達地自治或警察機關
公示送達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或其他方式均無效
一般送達
原機關自行送達

本條角色

囑託送達
第91條管回報歸檔
寄存送達
囑託送不到時的替代方式(§74)
公示送達
最後手段(§78)
一般送達
不經囑託,無第91條歸檔問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erwaltungszustellungsgesetz (VwZG) §§ 3–5(behördliche Zustellung / Zustellung im Wege der Amtshilf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對於囑託送達結果通知之處理方式。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 送達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通知書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對於囑託送達結果通知之處理方式。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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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91 條規定:「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