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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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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