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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312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行政機關指定認可實驗室執行檢驗,如有法規依據,且該實驗室得以自己名義並對外行使公權力者,則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權限委託,如受託人執行檢驗僅屬內部性之技術性檢驗,非對外行使公權力者,則非屬權限委託

主旨

有關貴署函詢擬指定認可實驗室執行檢驗,究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之權限委託抑或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委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97 年 8 月 21 日衛署食字第 0970405953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所謂「權限委託」條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是如就認可實驗室所得執行業務之性質及內容觀之,該實驗室得以自己名義辦理檢驗業務,並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例如:為行政處分),且有法規依據(即委託實驗室行使公權力之依據),並將法規依據及委託事項公告者,始屬本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如受託人所為者,僅屬內部性之技術性檢驗,其檢驗結果僅供行政機關參考,最後准駁之行政處分,仍由行政機關為之,則非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一般稱之為行政助手),不屬本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本部 90 年 10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29068 號函、94年 8 月 23 日法律字第 0940031085 號函、91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10046034 號函等意當參照)。本件貴署來函說明二所稱認可實驗室執行之逐批查驗產品之檢驗報告,係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進行產品合格與否之核判一節,揆諸上開說明,應非屬本法第 16 條之權限委託。

三、末查,主管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質,或屬於私法契約上之「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於本法第 137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端就其具體契約內容而定(本部 95 年 9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50033384 號函意請參照),其判斷基準與貴署能否係說認可實驗室每年度之檢驗批數及獲取之檢驗償金無涉,併此敘明。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312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行政機關指定認可實驗室執行檢驗,如有法規依據,且該實驗室得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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