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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區之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委託民營企業管理者水污法之列管對象,是否應以工業區服務中心為列管對象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工業區之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委託民營企業管理者水污法之列管對象,是否應以工業區服務中心為列管對象乙案。

工業局與該受委託之某公司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之性質,倘其為民事契約,則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並不因民事契約之訂定而變更,意即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仍為水污法規範之主體,該公司僅為代操作之公司。倘其為公法契約,則應再細分工業局委託公司經營契約之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若為執行公權力之委託,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該當行政委託應有法規之依據並須踐行公告程序;若非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則為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之雙務契約。易言之,若上開契約為行政契約,工業局於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方得經由行政契約之締結,變更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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