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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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可以依據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例如,某一個機關可以發布一個名為「XXX規程」的命令,另一個機關可以發布一個名為「XXX辦法」的命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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