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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2法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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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可以被稱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表示法律在命名時可以使用這些詞語。例如,刑法就是一部法律,而有關土地登記的規則則是一項通則。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590818 制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立法理由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三條條文,酌修文字。

(0590818 制定)

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三條條文,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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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