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可以被稱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表示法律在命名時可以使用這些詞語。例如,刑法就是一部法律,而有關土地登記的規則則是一項通則。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立法理由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三條條文,酌修文字。
照原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三條條文,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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