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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字第 19611 號
要旨
中央銀行所訂定之「中央銀行行員儲蓄存款要點」是否基於法律授權或依其法定職權,而有合法權源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中央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本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一、政府機關。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三、國際及國外金機構。」其所稱「法令」,應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之法律及命令。又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惟學者及實上解認為:該條所定之名稱應僅屬例示規定,實際上各機關所訂定具有押象及一般性拘束力之規範,如係該機關依法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且不與憲法、法律及上級機關之命令牴觸,並符合其他合法要件 (參照同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等規定) ,則雖未使用該條所定之名稱,亦仍屬其所稱「命令」之範疇 (參見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四十一頁、第二二五頁至第二三○頁,管 歐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四四七頁,張家洋著「行政法」第五七一頁至第五七五頁,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一○五號判決) 。二 本件中央銀行所訂定之「中央銀行行員儲蓄存款要點」,據該行八十四年五月廿五日 (84) 台央業字第六○五號函說明二所敘,係比照各銀行為增進員工福利及鼓勵儲蓄,經銀行公的建議及財政部同意辦理行員儲蓄存款之要旨而訂定,其訂定是否基於法律授權或依其法定職權 (屬於該行職掌事項) ,而有合法權源?尚非無疑。從而該行以之作為辦理行員儲蓄存款之依據,是否符合前開中央銀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似值勘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