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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57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其法規位階如何認定疑義

主旨

關於「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其法規位階如何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 (82) 內民字第八二八五一六二號函。

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雖規定「條例」為法律之一種,惟該法係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始公布施行,而「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則於民國三十年八月九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故依照民國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之「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及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七日法82律字第○八九三○號函意旨,「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似屬「命令」性質之法規。惟立法院七十七年十二月編印之「中華民國法律彙編」第十冊,玖、地方制度,仍將該條例列為法律,並記載「中華民國三十年七月十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七十條,中華民國三十年八月九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法院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公布。」因係在行憲之制定並修正,是否經立法院三讀之程序通過轉換為法律案,本部並無上項資料可供查考,故「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之法規位階如何,宜請向立法院查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157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其法規位階如何認定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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