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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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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vi7856
8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原則上採形式審查,若該命令明顯重大實質違法時,才需實質審查
frankliu2000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最高法院20年以上字第1052判例 刑法第21條2項所稱之命令,需具備形式之要件,如發布職務命令者對於具體行為有法定之命令權限,該命令所要求的行為屬於下級公務員本身職務範圍內應執行之事項等,若未具備,則下級公務員不得主張為依法令之行為。
ples2305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II形式審查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I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Exc「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考量整體法秩序一致性,避免法規範間彼此矛盾 阻卻違法事由(justification)
rubychi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一項:長官及一般人民用 第二項:屬官用,但口頭命令不能用此款。只跟符合形式要件的公文行事,不罰。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死刑的執行人 服從上司命令者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刑訴 第 88 條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I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II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I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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