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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

  1. 1.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2.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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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1 條建立公務員執行職務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行為不罰、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Q · 公務員聽長官命令做了違法的事,自己要負刑事責任嗎?

依刑法第 21 條第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原則上不罰,但但書明文「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關鍵在「明知」二字:檢察官只要能證明你知道命令違法,「長官叫的」這套抗辯立刻破功。最安全做法是執行前以書面(公文、電子郵件)向長官確認命令的法律依據,保留質疑紀錄。

白話解讀

警察開槍射擊持刀衝向人群的歹徒,消防員破門進入失火的民宅,稅務員扣押欠稅者的財產。這些行為如果發生在一般人身上,全部是犯罪。但因為他們是「依法令」執行職務,不罰。第一項的邏輯很直白:法律叫你做的事,做了不算犯罪。第二項更微妙:你的上司命令你做某件事,你照做了,即使事後發現那個命令有問題,原則上你也不罰。但是,有一個致命的但書:「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你知道那個命令是違法的,你還是執行了,你就不能躲在「服從上級」後面。這八個字是每一個公務員的紅線。跨過去,你從執法者變成共犯。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1 條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阻卻違法事由總則性規範。第一項保護一切「依法令之行為」(涵蓋警察、消防、稅務、軍人等執行法定職務),第二項保護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但設有「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之但書。本條構成台灣公務員刑事免責體系的核心,亦是紐倫堡原則「服從命令不得為戰爭罪抗辯」在國內法的對應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1 條是什麼?

公務員依法令或依上級命令執行職務的阻卻違法事由總則,但明知命令違法不受保護。

Q2依法令之行為包含哪些?

警察執法、消防破門、稅務扣押、依法授權之家長懲戒等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行為。

Q3上級命令免責的條件是什麼?

限於公法上隸屬關係的上級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且下屬不明知命令違法。

Q4「明知命令違法」怎麼證明?

看下屬的專業背景、受訓紀錄、命令的明顯違法性、當時可取得的資訊。

Q5私人公司老闆叫我做違法的事適用嗎?

不適用。第二項只保護公法上的隸屬關係,私人僱傭不在保護範圍。

Q6軍人服從義務和刑法 21 條關係是?

軍人服從義務更強,但陸海空軍刑法也有違法命令但書,紐倫堡原則同根。

Q7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人民受傷不用賠嗎?

刑事不罰不等於民事不賠,國家仍可能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

Q8怎麼自保不變共犯?

收到疑似違法命令時以書面向長官確認法律依據,保留質疑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適用對象舉證重點風險點
刑法 21(依法令/上級命令)公務員執行職務命令來源 + 不明知違法明知違法但書、私人關係不適用
刑法 22(業務上正當行為)醫師、律師、執業人員業務正當性 + 注意義務業務範圍認定、過失責任
刑法 23(正當防衛)任何人現在不法侵害 + 必要性防衛過當、挑唆防衛
刑法 24(緊急避難)任何人緊急危難 + 法益權衡避難過當、自招危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35 条(正当行為)
🇰🇷 韓國형법 제 20 조(정당행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無直接對應條文,類似概念散見於第 13 條但書(情節顯著輕微)與第 16 條(意外事件)
🇩🇪 德國StGB § 32(Notwehr)、§ 34(rechtfertigender Notstand);WStG § 5(軍事命令違法)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22-4(acte commandé par l'autorité légitime)
🇺🇸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10(Military Orders);Nuremberg Principle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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