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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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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7856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原則上採形式審查,若該命令明顯重大實質違法時,才需實質審查
ples2305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II形式審查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I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Exc「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考量整體法秩序一致性,避免法規範間彼此矛盾 阻卻違法事由(justification)
rubychi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第一項:長官及一般人民用 第二項:屬官用,但口頭命令不能用此款。只跟符合形式要件的公文行事,不罰。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死刑的執行人 服從上司命令者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刑訴 第 88 條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I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II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I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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