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
- 1.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2.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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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1 條建立公務員執行職務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行為不罰、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Q · 公務員聽長官命令做了違法的事,自己要負刑事責任嗎?
依刑法第 21 條第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原則上不罰,但但書明文「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關鍵在「明知」二字:檢察官只要能證明你知道命令違法,「長官叫的」這套抗辯立刻破功。最安全做法是執行前以書面(公文、電子郵件)向長官確認命令的法律依據,保留質疑紀錄。
白話解讀
警察開槍射擊持刀衝向人群的歹徒,消防員破門進入失火的民宅,稅務員扣押欠稅者的財產。這些行為如果發生在一般人身上,全部是犯罪。但因為他們是「依法令」執行職務,不罰。第一項的邏輯很直白:法律叫你做的事,做了不算犯罪。第二項更微妙:你的上司命令你做某件事,你照做了,即使事後發現那個命令有問題,原則上你也不罰。但是,有一個致命的但書:「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你知道那個命令是違法的,你還是執行了,你就不能躲在「服從上級」後面。這八個字是每一個公務員的紅線。跨過去,你從執法者變成共犯。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1 條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阻卻違法事由總則性規範。第一項保護一切「依法令之行為」(涵蓋警察、消防、稅務、軍人等執行法定職務),第二項保護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但設有「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之但書。本條構成台灣公務員刑事免責體系的核心,亦是紐倫堡原則「服從命令不得為戰爭罪抗辯」在國內法的對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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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1 條是什麼?▾
公務員依法令或依上級命令執行職務的阻卻違法事由總則,但明知命令違法不受保護。
Q2依法令之行為包含哪些?▾
警察執法、消防破門、稅務扣押、依法授權之家長懲戒等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行為。
Q3上級命令免責的條件是什麼?▾
限於公法上隸屬關係的上級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且下屬不明知命令違法。
Q4「明知命令違法」怎麼證明?▾
看下屬的專業背景、受訓紀錄、命令的明顯違法性、當時可取得的資訊。
Q5私人公司老闆叫我做違法的事適用嗎?▾
不適用。第二項只保護公法上的隸屬關係,私人僱傭不在保護範圍。
Q6軍人服從義務和刑法 21 條關係是?▾
軍人服從義務更強,但陸海空軍刑法也有違法命令但書,紐倫堡原則同根。
Q7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人民受傷不用賠嗎?▾
刑事不罰不等於民事不賠,國家仍可能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
Q8怎麼自保不變共犯?▾
收到疑似違法命令時以書面向長官確認法律依據,保留質疑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適用對象 | 舉證重點 | 風險點 |
|---|---|---|---|
| 刑法 21(依法令/上級命令) | 公務員執行職務 | 命令來源 + 不明知違法 | 明知違法但書、私人關係不適用 |
| 刑法 22(業務上正當行為) | 醫師、律師、執業人員 | 業務正當性 + 注意義務 | 業務範圍認定、過失責任 |
| 刑法 23(正當防衛) | 任何人 | 現在不法侵害 + 必要性 | 防衛過當、挑唆防衛 |
| 刑法 24(緊急避難) | 任何人 | 緊急危難 + 法益權衡 | 避難過當、自招危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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