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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cky50292
4 days ago
警察類科
形式審查說:為了行政效率目的考量,下級公務員對於形式要件完備的命令,應推定其合法性而予以服從執行,否則會導致下級審查上級,使權責混淆。
實質審查說:認為下級公務員除須審查命令之形式是否合法外,尚須審查命令之實質合法性。
通說:1、明知命令違法者,依21條2項但書不得阻卻違法。
2、不知命令違法者:
(1)在命令形式違法的情況下,不論行為主觀上是否知情, 公務員據以執行即不能阻卻違法。
(2)下級公務員不應負有審查命令實質上是否違法之義務,否則不但妨礙行政效率,亦使權責混淆,因此上級公務員之命令 ,只要具有合法之形式,下級公務員據以執行,即足以阻卻違法,至於命令實質上是否合法在所不問。但該命令若實質違法明顯重大,亦得實質審查。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原則上採形式審查,若該命令明顯重大實質違法時,才需實質審查
frankliu2000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最高法院20年以上字第1052判例
刑法第21條2項所稱之命令,需具備形式之要件,如發布職務命令者對於具體行為有法定之命令權限,該命令所要求的行為屬於下級公務員本身職務範圍內應執行之事項等,若未具備,則下級公務員不得主張為依法令之行為。
ples2305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II形式審查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I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Exc「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考量整體法秩序一致性,避免法規範間彼此矛盾
阻卻違法事由(justification)
rubychi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一項:長官及一般人民用
第二項:屬官用,但口頭命令不能用此款。只跟符合形式要件的公文行事,不罰。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死刑的執行人
服從上司命令者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刑訴 第 88 條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I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II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I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