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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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0 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得」字代表法官裁量權,非被告保證。
Q · 聾啞人犯罪一定會減刑嗎?
依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得」字代表法官有完全裁量權,不是被告的權利保證。現代實務的主流見解是必須具體審查被告是否因聾啞狀態導致辨識違法性的能力實際減損。受過完整教育、能以文字或手語無礙溝通的聾啞人,法官通常不會減刑。本條因 CRPD 國內法化與社會演進,學說與實務正在重新評估其正當性。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九個字,卻裝著一整個時代的印記。民國23年立法時,立法者認為聽不到也說不出的人,因為接收資訊和表達的管道受限,可能對法律規範的理解不如常人完整,所以「得減輕其刑」。九十年過去了,助聽器、人工電子耳、手語翻譯、字幕、網路資訊,聾啞者取得法律知識的管道早已和一般人無異。這條法律還在,像一顆時光膠囊,提醒你法律的修正速度有時候追不上社會的變化。實務上法官要不要減輕,完全看個案:如果被告受過完整教育、能透過手語或文字溝通無礙、對法律規範有正常認知,法官通常不會減。「得」這個字,是法官的裁量空間,不是被告的保證。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0 條為刑法總則責任能力章節的特別規定,1935 年沿襲舊日本刑法立法例制定,賦予法官對瘖啞被告之裁量減輕權,反映當時對聾啞者語言與資訊接收受限的立法假設,今日因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內法化與技術進步而面臨適用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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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0 條還在嗎?▾
在。1935 年立法以來未修正,但實務上法官極少依本條減刑。
Q2聾啞犯罪一律減刑嗎?▾
不是。「得」字是法官裁量,必須具體審查認知能力是否因聾啞而減損。
Q3後天失聰的人也適用嗎?▾
文義上適用,但實務極少減刑——後天失聰者通常已具完整語言與社會認知。
Q4怎麼主張刑法 20 條減刑?▾
蒐集受教育程度、溝通方式、社會參與紀錄,證明聾啞狀態實際影響法律認知。
Q5刑法 20 條跟第 19 條差在哪?▾
20 條處理長期生理狀態(聾啞),19 條處理行為時精神狀態。判斷邏輯完全不同。
Q6聾啞被告審判要安排手語翻譯嗎?▾
要。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規定聾啞被告應以手語或文字通譯協助。
Q7日本韓國還有類似條文嗎?▾
日本 1995 年廢止舊刑法 40 條,韓國 2020 年廢止舊刑法 11 條,台灣是少數還保留的。
Q8CRPD 公約跟本條衝突嗎?▾
有爭議。學說認為以聾啞身分推定認知不足違反 CRPD 第 12 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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