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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85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等規定,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主旨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所稱「命令」是否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03405784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其所稱「命令」,包括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不及於行政規則(本部 92 年 4 月 1 日法律字第0920011182 號函參照)。另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因上開法規名稱之特定用語,故行政院所訂「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其所稱「法規」而得以適用前開 7種用語者,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包含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而「行政規則之名稱避免與法規名稱相同」(參照該注意事項第 1 點及第 6 點)。準此,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至於其類型,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包括機關內部之一般性規定以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故行政規則倘屬「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者(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參照),其當會涉及 貴部來函所詢「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範圍。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185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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