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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181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按「公司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後,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及「商業由各該特許機關撤銷特許者,由各該特許機關通知登記機關撤銷其登記」,固為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所明定。惟前開各條項所稱之許可或特許,依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係指公司業務或商業之經營,以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又所謂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參照) 。本件依來函意旨關於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未繳納許可年費,應屬設立許可條件之違反;惟查臺灣省舞場夜總會舞會管理規則僅係臺灣省政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 (見該規則第一條規定) ,尚非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可比,則雖各該業者拒不繳納許可年費,而經縣市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似亦難謂有前開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或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公司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後,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及「商業由各該特許機關撤銷特許者,由各該特許機關通知登記機關撤銷其登記」,固為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所明定。惟前開各條項所稱之許可或特許,依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係指公司業務或商業之經營,以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又所謂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參照) 。本件依來函意旨關於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未繳納許可年費,應屬設立許可條件之違反;惟查臺灣省舞場夜總會舞會管理規則僅係臺灣省政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 (見該規則第一條規定) ,尚非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可比,則雖各該業者拒不繳納許可年費,而經縣市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似亦難謂有前開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或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決字第 181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0 月 29 日發布,要旨:按「公司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後,應由各該目的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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