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07 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 1.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 2.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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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證人於五種情形得拒絕證言:親屬關係、財產直接損害、刑事追訴或蒙恥辱、職務業務保密、技術職業秘密,審判長並應於訊問前告知。
Q · 被傳去作證,但會傷到家人或洩漏職業秘密,可以拒絕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項,證人在五種情形下得拒絕證言:與當事人有一定親屬關係、證言致自己或親屬受財產上直接損害、致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蒙恥辱、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保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非洩漏技術或職業秘密不能作證。到場是義務,但「開口回答特定問題」可依本條拒絕。第二項並要求審判長於訊問前告知此權利。
白話解讀
法院傳你去作證。你到了法庭,發現被告是你弟弟。對面律師開始問你問題,每一個答案都可能把你弟弟推進深淵。你渾身發冷,不知道能不能說「我不想回答」。可以。這條就是你的護身符。法律列出五種你可以合法閉嘴的情況:你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配偶、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你的證言會讓你或親屬損失財產、你的證言會讓你或親屬被刑事追訴或蒙羞、你被問到職業秘密(律師、醫師、心理師對客戶的保密義務)、你被迫洩漏技術或職業秘密。但這個權利有一個前提你必須知道:審判長有義務在訊問前告知你可以拒絕。如果法官沒告訴你就直接問,你已經回答的內容在程序上有瑕疵。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為證人拒絕證言權的總則性規範,列舉五款證人得合法拒絕回答之情形(親屬關係、財產損害、刑事追訴或蒙恥辱、職務業務保密義務、技術職業秘密),並課予審判長於訊問前主動告知之義務,構成發現真實義務與人倫信賴保護之間的法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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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307條是什麼?▾
列舉證人得拒絕證言的五款法定情形,並要求審判長事前告知。
Q2被傳作證一定要回答嗎?▾
到場是義務,但符合307條五款之一可拒絕回答特定問題。
Q3幫親人作證可以拒絕嗎?▾
可以,第一款涵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
Q4職業秘密能拒絕作證嗎?▾
第四款保護職務或業務上的保密義務,律師、醫師、會計師等適用。
Q5審判長沒告知拒絕權怎麼辦?▾
第二項要求事前告知,未告知構成程序瑕疵,可爭執證詞證據能力。
Q6拒絕證言會被罰嗎?▾
有正當理由不罰;無正當理由拒絕依第314條可處罰鍰。
Q7離婚後還能替前配偶拒絕作證嗎?▾
可以,第一款明列前配偶及曾有親屬關係者。
Q8什麼時候要主張拒絕證言?▾
原則上應於訊問時當場表示,已回答部分通常已入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307 | criminal_180_181 |
|---|---|---|
| 適用程序 | 民事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程序 |
| 親屬拒絕權 | 第307條第一款 | 刑訴第180條 |
| 恐自證己罪 | 第307條第三款(受刑事追訴) | 刑訴第181條 |
| 告知義務 | 第307條第二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告知 | 刑訴第186條第二項類同 |
| 保護核心 | 人倫信賴+職業保密+不自證己罪 | 近親不互相控訴+不自證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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