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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07 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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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2. 2.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證人於五種情形得拒絕證言:親屬關係、財產直接損害、刑事追訴或蒙恥辱、職務業務保密、技術職業秘密,審判長並應於訊問前告知。

Q · 被傳去作證,但會傷到家人或洩漏職業秘密,可以拒絕嗎?

可以。符合五款情形之一就能合法拒絕作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項,證人在五種情形下得拒絕證言:與當事人有一定親屬關係、證言致自己或親屬受財產上直接損害、致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蒙恥辱、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保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非洩漏技術或職業秘密不能作證。到場是義務,但「開口回答特定問題」可依本條拒絕。第二項並要求審判長於訊問前告知此權利。

深度解讀

法院傳你去作證。你到了法庭,發現被告是你弟弟。對面律師開始問你問題,每一個答案都可能把你弟弟推進深淵。你渾身發冷,不知道能不能說「我不想回答」。可以。這條就是你的護身符。法律列出五種你可以合法閉嘴的情況:你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配偶、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你的證言會讓你或親屬損失財產、你的證言會讓你或親屬被刑事追訴或蒙羞、你被問到職業秘密(律師、醫師、心理師對客戶的保密義務)、你被迫洩漏技術或職業秘密。但這個權利有一個前提你必須知道:審判長有義務在訊問前告知你可以拒絕。如果法官沒告訴你就直接問,你已經回答的內容在程序上有瑕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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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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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