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07 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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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證人於五種情形得拒絕證言:親屬關係、財產直接損害、刑事追訴或蒙恥辱、職務業務保密、技術職業秘密,審判長並應於訊問前告知。
Q · 被傳去作證,但會傷到家人或洩漏職業秘密,可以拒絕嗎?
可以。符合五款情形之一就能合法拒絕作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項,證人在五種情形下得拒絕證言:與當事人有一定親屬關係、證言致自己或親屬受財產上直接損害、致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或蒙恥辱、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保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非洩漏技術或職業秘密不能作證。到場是義務,但「開口回答特定問題」可依本條拒絕。第二項並要求審判長於訊問前告知此權利。
深度解讀
法院傳你去作證。你到了法庭,發現被告是你弟弟。對面律師開始問你問題,每一個答案都可能把你弟弟推進深淵。你渾身發冷,不知道能不能說「我不想回答」。可以。這條就是你的護身符。法律列出五種你可以合法閉嘴的情況:你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配偶、四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你的證言會讓你或親屬損失財產、你的證言會讓你或親屬被刑事追訴或蒙羞、你被問到職業秘密(律師、醫師、心理師對客戶的保密義務)、你被迫洩漏技術或職業秘密。但這個權利有一個前提你必須知道:審判長有義務在訊問前告知你可以拒絕。如果法官沒告訴你就直接問,你已經回答的內容在程序上有瑕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證人名詞
- 拒絕證言名詞
- 訴追名詞
- 訊問名詞
- 非名詞
- 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條文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條文
- 民法 第 967 條條文
- 民法 第 96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6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70 條條文
- 民法 第 97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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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 第 31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2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30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6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 條條文
- 醫師法 第 23 條條文
- 藥師法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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