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重點摘要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親等借用血親親等計算,三款規定對應三種姻親身分。
Q · 姻親親等怎麼算?
借用血親親等,三款規定逐一對照
依民法第 970 條,姻親親等不另設計算規則,而是「借用」血親親等。三款規定對應三種姻親身分:血親之配偶(例如哥哥的太太),算法跟你和你哥哥同(二親等旁系);配偶之血親(例如老婆的媽媽),算法跟你配偶和她媽媽同(一親等直系);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老婆姊姊的先生),算法跟你配偶和她姊姊同(二親等旁系)。算出來的親等直接套用到禁婚親(第 983 條)、法官迴避(民訴 32)、繼承順序(第 1138 條)等條文。
你老婆的妹妹,在法律上跟你是什麼關係?你以為是「妹妹」,但法律不這樣算。這條用一個簡單到被忽略的原則:姻親的親等,不是從你開始數,是借用血親的親等表。你老婆和她妹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姊妹),所以你和她妹妹也是二親等旁系姻親。這套計算方式直接決定三件事:你能不能跟對方結婚(民法983禁婚親)、如果對方當上你案件的法官要不要迴避(民訴32、刑訴17)、在某些刑法加重條款裡你是不是「家屬」身分。大部分人一輩子不會認真計算這個,直到突然需要的那一天——通常是想再婚、或發現審自己案子的法官有點眼熟。
民法第 970 條為姻親親系及親等之計算規則,將姻親關係依其與配偶之連結方式分為三款,分別借用對應血親關係之親系及親等。此條為親屬法總則性技術規範,所有涉及親屬範圍認定的後續條文(禁婚親、訴訟迴避、繼承順序、扶養義務等)均以本條計算結果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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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和她表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透過共同的祖父母),依民法 970 條第二款,你和老婆的表妹也是四親等旁系姻親。禁婚親限制(民法第 983 條)禁止五親等以內的旁系姻親結婚輩分不相當者,四親等旁系姻親如果輩分相同(同輩)不在禁止範圍。內行人提示:這種邊界情況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諮詢最快。
不能。姻親關係因離婚消滅(民法第 971 條),你和前公婆在法律上不再是姻親。但例外是:禁婚親限制對直系姻親是永久的,你離婚後仍然不能跟前公公或前婆婆結婚(第 983 條第 2 項)。內行人提示:離婚後還有些實務上的關係需要處理,例如子女監護下的探視安排,這屬於親權問題不是姻親問題,別混淆。
原則上不行。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只包含配偶和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不包含姻親。例如媳婦不能直接繼承公婆遺產,除非公婆立遺囑指定(受遺贈)。內行人提示:很多家庭糾紛來自於嫁進來幾十年的情感期待和法律規則的落差,先搞清楚這條定義加上第 1138 條,能避免很多無謂的爭執。
依民法 970 條,借用血親親等。三款規定對應三種姻親身分,不另設複雜算法。
血親之配偶(例:哥哥的太太)、配偶之血親(例:老婆的媽)、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老婆姊姊的先生)。
你的血親(兄、姐、叔、舅等)的配偶。例如哥哥的太太就是你二親等旁系姻親。
你配偶的血親(兄、姐、叔、舅等)的配偶。例如老婆姊姊的先生,就是你二親等旁系姻親。
老婆和妹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依第二款你和老婆妹妹也是二親等旁系姻親。
算出親等後對照民法 983 條禁婚親範圍:直系姻親不論親等永久禁止,旁系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禁止。
開庭前查法官背景,列出可能親屬關係,用 970 條算出親等,三親等內姻親就是民訴 32 的迴避事由。
戶籍謄本是最直接證明,必要時調配偶的全戶戶籍謄本佐證親屬連結。爭議邊界帶親屬關係表諮詢戶政。
血親是血緣關係(含擬制血親如收養),姻親是婚姻連結出的關係。繼承權只給血親+配偶,姻親沒有。
| 比較面向 | first_clause | second_clause | third_clause |
|---|---|---|---|
| 典型範例 | 哥哥的太太、姊姊的先生 | 老婆的媽、配偶的兄弟姊妹 | 老婆姊姊的先生、配偶兄弟的太太 |
| 親等借用對象 | 你 ↔ 你的血親 | 你配偶 ↔ 配偶的血親 | 你配偶 ↔ 配偶的血親(不是配偶之配偶) |
| 典型法律效果 | 繼承無權(嫂嫂不繼承小叔遺產)、禁婚親計算 | 禁婚親(不能娶岳母)、訴訟迴避 | 禁婚親邊界判斷、家族刑事責任認定 |
| 離婚後的命運 | 你和血親離世/離婚 → 姻親消滅 | 你和配偶離婚 → 姻親消滅但禁婚親直系永久 | 你和配偶離婚 → 姻親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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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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