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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28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百七十條暨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舊民律草案暨司法院院字第四二六號解釋,固以嫡母庶子間亦有法定血親關係,惟自現行民法施行後,此項解釋意旨既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無拘束之效力,似難再行適用,從而本件黃奕藏似不得以庶子身份繼承其嫡母黃李隨涼之遺產。

全文內容

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七○條暨司法院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舊民律草案暨司法院院字第四二六號解釋,固以嫡母庶子間亦有法定血親關係,惟自現行民法施行後,此項解釋意旨既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不符,自無拘束之效力,似難再行適用,從而本件黃○○似不得以庶子身份繼承其嫡母黃李○○之遺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字第 28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百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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