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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2898 號
要旨
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百七十條暨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舊民律草案暨司法院院字第四二六號解釋,固以嫡母庶子間亦有法定血親關係,惟自現行民法施行後,此項解釋意旨既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不符,自無拘束之效力,似難再行適用,從而本件黃奕藏似不得以庶子身份繼承其嫡母黃李隨涼之遺產。
全文內容
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七○條暨司法院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舊民律草案暨司法院院字第四二六號解釋,固以嫡母庶子間亦有法定血親關係,惟自現行民法施行後,此項解釋意旨既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不符,自無拘束之效力,似難再行適用,從而本件黃○○似不得以庶子身份繼承其嫡母黃李○○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