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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101 號
要旨
直系姻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全文內容
一 按直系姻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違反者其收養無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二款前段、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收養人湯○溪於七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與收養人謝○笑之長女謝○華結婚,即為謝○笑之直系姻親 (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九百七十條第一款參照) 。則謝○笑於七十四年十月七日再與湯○溪訂立書面收養簽約,收養湯○溪為養子,依首開規定,其收養為無效。
二 至收養楊○洲為被收養湯○溪之岳母謝○笑之配偶,僅係謝○華之「繼父」,在民法上雖屬謝○華之直系姻親,但對湯○溪而言,亦即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仍屬直系姻親,亦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二款所規定禁止收養之列,故楊○洲收養湯○溪亦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