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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69 條(姻親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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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69 條建立姻親法定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親屬法核心分類。

Q · 什麼叫姻親?我跟另一半的家人法律上是什麼關係?

姻親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血親之配偶

依民法第 969 條,姻親分三類:第一,血親之配偶(例如哥哥的太太、姐姐的先生);第二,配偶之血親(例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第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配偶兄弟的太太)。姻親在訴訟迴避、拒絕證言、公務員利益迴避上有具體法律效果,但在繼承順位上原則無權,是常見的誤區。

深度解讀

你跟老婆的哥哥是什麼關係?跟老公的媽媽是什麼關係?跟你姐姐的老公是什麼關係?這些日常叫「大舅子」「婆婆」「姐夫」的人,法律上有個統一的名字:姻親。這條把姻親切成三種:你血親的配偶(哥哥的老婆)、你配偶的血親(老婆的爸媽)、你配偶的血親之配偶(老婆的哥哥的老婆)。看起來很學術,但這個分類直接決定了一堆實際後果:誰能當你的法定代理人、誰在刑事案件裡可以拒絕作證、誰在民事訴訟裡法官必須迴避、誰在繼承上完全沒份。最容易踩雷的是最後一點:姻親不是繼承人。你照顧了婆婆三十年,婆婆過世你一塊錢都分不到,遺產全部回到婆婆的血親那邊。很多人結婚幾十年才發現這個殘酷的事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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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69 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