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69 條(姻親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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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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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69 條建立姻親法定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親屬法核心分類。
Q · 什麼叫姻親?我跟另一半的家人法律上是什麼關係?
姻親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血親之配偶
依民法第 969 條,姻親分三類:第一,血親之配偶(例如哥哥的太太、姐姐的先生);第二,配偶之血親(例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第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配偶兄弟的太太)。姻親在訴訟迴避、拒絕證言、公務員利益迴避上有具體法律效果,但在繼承順位上原則無權,是常見的誤區。
深度解讀
你跟老婆的哥哥是什麼關係?跟老公的媽媽是什麼關係?跟你姐姐的老公是什麼關係?這些日常叫「大舅子」「婆婆」「姐夫」的人,法律上有個統一的名字:姻親。這條把姻親切成三種:你血親的配偶(哥哥的老婆)、你配偶的血親(老婆的爸媽)、你配偶的血親之配偶(老婆的哥哥的老婆)。看起來很學術,但這個分類直接決定了一堆實際後果:誰能當你的法定代理人、誰在刑事案件裡可以拒絕作證、誰在民事訴訟裡法官必須迴避、誰在繼承上完全沒份。最容易踩雷的是最後一點:姻親不是繼承人。你照顧了婆婆三十年,婆婆過世你一塊錢都分不到,遺產全部回到婆婆的血親那邊。很多人結婚幾十年才發現這個殘酷的事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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