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0 條(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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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0 條規定父母一方濫用親權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Q · 父母虐待或不管小孩,可以請法院停止他的親權嗎?
依民法第 1090 條,當父母之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包含施暴、長期言語羞辱、不讓就學就醫、消極不照顧等),另一方、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介入。停止範圍具彈性,可全部剝奪,也可僅停止一部(例如只停財產管理權而保留探視)。
白話解讀
你看著孩子被另一半傷害,卻以為法律站在「親生父母」那邊,以為「打是情罵是愛」在法庭上還有市場。錯了。這條就是法律交到你手上的那把鑰匙: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不管是動手打、長期言語羞辱、把小孩關在家裡不讓上學、還是消極地完全不管不顧,另一方、孩子本人、社會局、甚至學校老師,都可以直接請法院宣告停止那個人的親權。法院甚至不需要等人來告,自己發現了就可以動手。而且停止的範圍是彈性的:可以停全部(完全剝奪親權),也可以只停一部分(例如只停財產管理權,保留探視權)。2007 年修法之前,這條要先由最近的長輩或親屬會議「糾正」,糾正沒用才能上法院。你可以想像那有多荒唐:小孩正在被打,法律叫你先去開家族會議。現在這道無用的門檻已經被拆掉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90 條為親權濫用之禁止規範,賦予法院在父母一方濫用對子女權利時,得依多元聲請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親權之全部或一部。本條於 2007 年修正刪除親屬會議糾正前置程序,將立法重心從家族自治轉向國家對兒童的積極保護,是兒少保護體系銜接民法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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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90 條是什麼?▾
規定父母濫用親權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權利全部或一部,是兒少保護介入家庭的核心條文。
Q2什麼情況算濫用親權?▾
施暴、長期言語羞辱、不讓就學就醫、把教育費挪作他用、消極完全不照顧,都可能構成。
Q3誰可以聲請停止親權?▾
另一方父母、子女本人、社會局、社福機構、利害關係人(含祖父母),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為之。
Q4停止親權等於斷絕親子關係嗎?▾
不是。法院可只停一部,且原因消滅後可依民法 1090 條之 1 聲請恢復。
Q5要先開親屬會議才能聲請嗎?▾
不用。2007 年修法已刪除親屬會議糾正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聲請。
Q6孩子自己可以聲請嗎?▾
可以。條文明定未成年子女得聲請,未滿七歲由特別代理人代為,七歲以上由程序監理人協助。
Q7情況緊急怎麼辦?▾
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聲請暫時處分,法院須迅速裁定先保護孩子;有立即危險先撥 110。
Q8親權被停止後可以恢復嗎?▾
可以。完成戒治、穩定就業、通過親職評估等改善後,可向法院聲請恢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止親權(民法1090) | 改定親權(民法1055) | 暫時處分(家事85) |
|---|---|---|---|
| 目的 | 因濫用而剝奪/限制施害方權力 | 離婚後依子女利益重新酌定由誰行使 | 裁定確定前先行保護 |
| 範圍 | 得停全部或一部 | 重新分配給適任之一方或第三人 | 暫時、過渡性措施 |
| 聲請人 | 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利害關係人或法院職權 | 父母、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 | 本案聲請人 |
| 可否恢復 | 原因消滅後可依 1090-1 聲請恢復 | 可再聲請改定 | 隨本案裁定確定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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