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90 條(親權濫用之禁止)

快速跳轉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0 條規定父母一方濫用親權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Q · 父母虐待或不管小孩,可以請法院停止他的親權嗎?

可以。父母濫用親權,法院得停止其全部或一部

依民法第 1090 條,當父母之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包含施暴、長期言語羞辱、不讓就學就醫、消極不照顧等),另一方、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介入。停止範圍具彈性,可全部剝奪,也可僅停止一部(例如只停財產管理權而保留探視)。

深度解讀

你看著孩子被另一半傷害,卻以為法律站在「親生父母」那邊,以為「打是情罵是愛」在法庭上還有市場。錯了。這條就是法律交到你手上的那把鑰匙: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不管是動手打、長期言語羞辱、把小孩關在家裡不讓上學、還是消極地完全不管不顧,另一方、孩子本人、社會局、甚至學校老師,都可以直接請法院宣告停止那個人的親權。法院甚至不需要等人來告,自己發現了就可以動手。而且停止的範圍是彈性的:可以停全部(完全剝奪親權),也可以只停一部分(例如只停財產管理權,保留探視權)。2007 年修法之前,這條要先由最近的長輩或親屬會議「糾正」,糾正沒用才能上法院。你可以想像那有多荒唐:小孩正在被打,法律叫你先去開家族會議。現在這道無用的門檻已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90 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