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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90 條(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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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90 條規定父母一方濫用親權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Q · 父母虐待或不管小孩,可以請法院停止他的親權嗎?

依民法第 1090 條,當父母之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包含施暴、長期言語羞辱、不讓就學就醫、消極不照顧等),另一方、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介入。停止範圍具彈性,可全部剝奪,也可僅停止一部(例如只停財產管理權而保留探視)。

白話解讀

你看著孩子被另一半傷害,卻以為法律站在「親生父母」那邊,以為「打是情罵是愛」在法庭上還有市場。錯了。這條就是法律交到你手上的那把鑰匙: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不管是動手打、長期言語羞辱、把小孩關在家裡不讓上學、還是消極地完全不管不顧,另一方、孩子本人、社會局、甚至學校老師,都可以直接請法院宣告停止那個人的親權。法院甚至不需要等人來告,自己發現了就可以動手。而且停止的範圍是彈性的:可以停全部(完全剝奪親權),也可以只停一部分(例如只停財產管理權,保留探視權)。2007 年修法之前,這條要先由最近的長輩或親屬會議「糾正」,糾正沒用才能上法院。你可以想像那有多荒唐:小孩正在被打,法律叫你先去開家族會議。現在這道無用的門檻已經被拆掉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90 條為親權濫用之禁止規範,賦予法院在父母一方濫用對子女權利時,得依多元聲請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親權之全部或一部。本條於 2007 年修正刪除親屬會議糾正前置程序,將立法重心從家族自治轉向國家對兒童的積極保護,是兒少保護體系銜接民法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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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090 條是什麼?

規定父母濫用親權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權利全部或一部,是兒少保護介入家庭的核心條文。

Q2什麼情況算濫用親權?

施暴、長期言語羞辱、不讓就學就醫、把教育費挪作他用、消極完全不照顧,都可能構成。

Q3誰可以聲請停止親權?

另一方父母、子女本人、社會局、社福機構、利害關係人(含祖父母),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為之。

Q4停止親權等於斷絕親子關係嗎?

不是。法院可只停一部,且原因消滅後可依民法 1090 條之 1 聲請恢復。

Q5要先開親屬會議才能聲請嗎?

不用。2007 年修法已刪除親屬會議糾正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聲請。

Q6孩子自己可以聲請嗎?

可以。條文明定未成年子女得聲請,未滿七歲由特別代理人代為,七歲以上由程序監理人協助。

Q7情況緊急怎麼辦?

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聲請暫時處分,法院須迅速裁定先保護孩子;有立即危險先撥 110。

Q8親權被停止後可以恢復嗎?

可以。完成戒治、穩定就業、通過親職評估等改善後,可向法院聲請恢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止親權(民法1090)改定親權(民法1055)暫時處分(家事85)
目的因濫用而剝奪/限制施害方權力離婚後依子女利益重新酌定由誰行使裁定確定前先行保護
範圍得停全部或一部重新分配給適任之一方或第三人暫時、過渡性措施
聲請人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利害關係人或法院職權父母、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本案聲請人
可否恢復原因消滅後可依 1090-1 聲請恢復可再聲請改定隨本案裁定確定而失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34条(親権喪失の審判)・第834条の2(親権停止の審判)
🇰🇷 韓國민법 제924조(친권의 상실 또는 일시 정지의 선고)
🇨🇳 中國民法典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 德國BGB § 1666(Gerichtliche Maßnahmen bei Gefährdung des Kindeswohl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78-1(retrait de l'autorité parentale)
🇺🇸 美國各州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TPR) 制度(如加州 Welf. & Inst. Code § 300 兒少依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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