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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決字第 0227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莊○安先生申請辦理其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二月廿五日台 (八八) 內戶字第八八○二六○六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六月五日 (八八)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三九七號函略以:「‥‥‥二、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有關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事項,同編施行法並未修正,故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經法院判決離婚,而該判決未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且夫妻亦未約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本於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由夫任之。至於行使親權之一方如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有不利於子女之情事時,則得依修正後之相關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至於來函所詢莊君申請辦理其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是否准許一事,仍宜由戶政機關本諸職權自行認定。」。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決字第 0227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8 日發布,要旨:關於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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