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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4199 號
要旨
一 查收養關係之成立,僅係由收養者之一方與被收養者之一方依法為之來函所述情形,丙男收養甲女之子女,似無庸再經乙男之同意。
二 如甲女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同意丙男收養其子女,有濫用親權情形時,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救濟之。
全文內容
一 查收養關係之成立,僅係由收養者之一方與被收養者之一方依法為之,來函所述情形,丙男收養甲女之子女,似無庸再經乙男之同意。二如甲女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同意丙男收養其子女,有濫用親權情形時,應依民法第一○九○條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