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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 148–1525

149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150緊急避難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151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