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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9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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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49條規定正當防衛:對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但逾越必要程度仍須負相當賠償。

Q · 被攻擊時還手把對方打傷,要賠嗎?

原則上不必賠,但反擊過當的部分仍要賠

依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的反擊行為,造成的損害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但有兩個要件:侵害必須是「現時」且「不法」的,反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對方徒手攻擊你卻持刀回擊、或攻擊已結束你才追打,都屬逾越,超過必要的部分仍須負相當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有人衝過來揍你,你還手把對方打傷了,要賠嗎?這條告訴你:不用。法律不要求你當聖人,面對正在發生的不法攻擊,你可以反擊保護自己或別人,造成的傷害不必賠。但有一條紅線:反擊必須「必要」。對方徒手打你,你拿刀捅他;對方偷你錢包,你把他打成重傷,這就叫「逾越必要程度」,超過的部分你還是要賠。關鍵字是「現時」和「不法」:攻擊必須正在發生(已經結束的不算,還沒發生的也不算),而且必須是不法的(警察合法逮捕你不能反抗)。很多人以為「我是被打的所以我完全沒責任」,錯了,法律給你的是「比例原則下的反擊權」,不是「無限復仇許可證」。

法律定性

正當防衛指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的反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其成立須具備侵害的現時性、不法性,以及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與相當性;反擊若逾越必要程度,逾越部分仍須負相當賠償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罵我三字經,我揍他算正當防衛嗎?

不算。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必須達到一定程度,言語侮辱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不足以讓你動手還擊。你的反應必須和侵害的性質、強度相當。正確做法是錄音存證、提告公然侮辱,而不是動手;一旦動手,對方反而可拿你「傷害」當和解籌碼。

Q2我家被闖空門,我把小偷打到重傷會有事嗎?

看情況。小偷正在行竊時你動手制止屬現時不法侵害下的防衛,原則上受保護;但若把已投降或正逃跑的小偷追打,就是逾越必要程度。制伏後立刻報警,不要「教訓」他——制伏是防衛,教訓是報復。

Q3防衛自己的財產和防衛生命,法律上有什麼差別?

條文上都受本條保護,都是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但實務對「必要程度」的認定差很多:為保住五百塊把人打到腦震盪幾乎必被認定逾越,為避免被殺而重傷對方通常會被認可。威脅越嚴重,反擊空間越大,這是浮動比例尺而非固定公式。

Q4民法149條正當防衛是什麼?

對現時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反擊行為,原則上不負賠償,是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

Q5什麼叫現時不法之侵害?

侵害必須正在進行(已結束或尚未發生都不算)且違法(合法逮捕不能反抗),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Q6什麼是逾越必要程度?

反擊手段與侵害強度明顯不相當,例如對方徒手你持刀、或對方停手後你繼續攻擊,逾越部分要賠。

Q7正當防衛保護財產嗎?

保護,本條防衛的是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人身與財產權都涵蓋,但財產防衛的必要程度認定更嚴格。

Q8被告傷害時怎麼主張正當防衛?

第一時間報警、筆錄寫明「對方先動手我為自保」、調出監視器與驗傷單鎖定對方先攻擊。

Q9怎麼證明反擊沒有過當?

舉證雙方武力差距、侵害仍在進行、反擊一停就收手,重點在手段與威脅相當。

Q10正當防衛被認定逾越,賠償怎麼算?

只就逾越必要的部分負相當賠償(非全部),法院依過失比例與損害範圍酌定,可參酌民法217與有過失。

Q11對方求償的時效多久?

侵權損害賠償時效2年(民法197),從對方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逾期可主張時效抗辯。

Q12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差在哪?

正當防衛針對人的不法侵害、反擊加害者本人;緊急避難針對危難、可能犧牲無辜第三人法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正當防衛(149)緊急避難(150)自助行為(151)
觸發情境他人現時不法侵害緊急危難(含天災、動物)來不及請求公權力、不即時保全請求權將難以實現
針對對象加害者本人可能犧牲無辜第三人之法益債務人之人身或財產
核心要件現時、不法、必要、相當危難現時、不得已、利益權衡時機急迫、事後即時聲請法院
逾越效果逾越部分負相當賠償逾越或可歸責於己仍負賠償不當或遲誤聲請須負損害賠償

正當防衛(149)

觸發情境
他人現時不法侵害
針對對象
加害者本人
核心要件
現時、不法、必要、相當
逾越效果
逾越部分負相當賠償

緊急避難(150)

觸發情境
緊急危難(含天災、動物)
針對對象
可能犧牲無辜第三人之法益
核心要件
危難現時、不得已、利益權衡
逾越效果
逾越或可歸責於己仍負賠償

自助行為(151)

觸發情境
來不及請求公權力、不即時保全請求權將難以實現
針對對象
債務人之人身或財產
核心要件
時機急迫、事後即時聲請法院
逾越效果
不當或遲誤聲請須負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720条第1項(正当防衛)
韓國민법 제761조 제1항(정당방위)
中國民法典第181条(正当防卫)
德國BGB § 227(Notwehr)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22-5(légitime défense)— 民事上經判例援用阻卻侵權責任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63–76(Self-Defense privile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0420 制定)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0180420 制定)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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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49 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