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重點摘要民法第149條規定正當防衛:對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但逾越必要程度仍須負相當賠償。
Q · 被攻擊時還手把對方打傷,要賠嗎?
原則上不必賠,但反擊過當的部分仍要賠
依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的反擊行為,造成的損害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但有兩個要件:侵害必須是「現時」且「不法」的,反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對方徒手攻擊你卻持刀回擊、或攻擊已結束你才追打,都屬逾越,超過必要的部分仍須負相當賠償責任。
有人衝過來揍你,你還手把對方打傷了,要賠嗎?這條告訴你:不用。法律不要求你當聖人,面對正在發生的不法攻擊,你可以反擊保護自己或別人,造成的傷害不必賠。但有一條紅線:反擊必須「必要」。對方徒手打你,你拿刀捅他;對方偷你錢包,你把他打成重傷,這就叫「逾越必要程度」,超過的部分你還是要賠。關鍵字是「現時」和「不法」:攻擊必須正在發生(已經結束的不算,還沒發生的也不算),而且必須是不法的(警察合法逮捕你不能反抗)。很多人以為「我是被打的所以我完全沒責任」,錯了,法律給你的是「比例原則下的反擊權」,不是「無限復仇許可證」。
正當防衛指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的反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其成立須具備侵害的現時性、不法性,以及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與相當性;反擊若逾越必要程度,逾越部分仍須負相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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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必須達到一定程度,言語侮辱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不足以讓你動手還擊。你的反應必須和侵害的性質、強度相當。正確做法是錄音存證、提告公然侮辱,而不是動手;一旦動手,對方反而可拿你「傷害」當和解籌碼。
看情況。小偷正在行竊時你動手制止屬現時不法侵害下的防衛,原則上受保護;但若把已投降或正逃跑的小偷追打,就是逾越必要程度。制伏後立刻報警,不要「教訓」他——制伏是防衛,教訓是報復。
條文上都受本條保護,都是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但實務對「必要程度」的認定差很多:為保住五百塊把人打到腦震盪幾乎必被認定逾越,為避免被殺而重傷對方通常會被認可。威脅越嚴重,反擊空間越大,這是浮動比例尺而非固定公式。
對現時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反擊行為,原則上不負賠償,是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
侵害必須正在進行(已結束或尚未發生都不算)且違法(合法逮捕不能反抗),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反擊手段與侵害強度明顯不相當,例如對方徒手你持刀、或對方停手後你繼續攻擊,逾越部分要賠。
保護,本條防衛的是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人身與財產權都涵蓋,但財產防衛的必要程度認定更嚴格。
第一時間報警、筆錄寫明「對方先動手我為自保」、調出監視器與驗傷單鎖定對方先攻擊。
舉證雙方武力差距、侵害仍在進行、反擊一停就收手,重點在手段與威脅相當。
只就逾越必要的部分負相當賠償(非全部),法院依過失比例與損害範圍酌定,可參酌民法217與有過失。
侵權損害賠償時效2年(民法197),從對方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逾期可主張時效抗辯。
正當防衛針對人的不法侵害、反擊加害者本人;緊急避難針對危難、可能犧牲無辜第三人法益。
| 項目 | 正當防衛(149) | 緊急避難(150) | 自助行為(151) |
|---|---|---|---|
| 觸發情境 | 他人現時不法侵害 | 緊急危難(含天災、動物) | 來不及請求公權力、不即時保全請求權將難以實現 |
| 針對對象 | 加害者本人 | 可能犧牲無辜第三人之法益 | 債務人之人身或財產 |
| 核心要件 | 現時、不法、必要、相當 | 危難現時、不得已、利益權衡 | 時機急迫、事後即時聲請法院 |
| 逾越效果 | 逾越部分負相當賠償 | 逾越或可歸責於己仍負賠償 | 不當或遲誤聲請須負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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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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