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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150 條(緊急避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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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an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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