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0 條(緊急避難)
-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 2.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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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為避免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程度者,不負賠償責任。
Q · 緊急時撞壞別人的東西,要賠嗎?
依民法第 150 條,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兩道門檻:一是避難行為必須是「必要」的(沒有其他更小傷害的選擇),二是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要避免的損害。還有第二項的反噬條款:如果危險是行為人自己造成的(例如自己酒駕失控才需閃避),即使避難行為合理,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洪水沖過來,你為了逃命打破鄰居的門躲進去,門壞了要不要賠?開車上路突然有小孩衝出來,你急打方向盤撞上路邊的車避開小孩,被撞的車主要不要賠?這條就是回答這些問題的法律。它承認一個殘酷的現實:有時候你必須犧牲一個人的利益來保住另一個更重要的利益。法律不要你當烈士,但也不讓你隨便犧牲別人。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第一,危險是「急迫」的(不是你想像的,是正在發生的);第二,你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想避免的損害(不能為了救一隻貓撞死一個人)。還有一個陷阱:如果危險是你自己害的(例如你酒駕失控才需要閃避),你還是要賠。這條不保護製造危險又想脫身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0 條為緊急避難規定,承認在急迫危險下犧牲他人法益以保全更重要法益的正當性,屬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其成立須具備四要件:危險急迫且客觀存在、避難行為屬必要手段、所生損害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且危險非行為人自己有責任所招致;若危險係行為人自招,雖避難成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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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是什麼?▾
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阻卻違法規定。
Q2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是對不法侵害者反擊;緊急避難犧牲的是無辜第三人,要件更嚴格,須損害不逾越。
Q3開車閃行人撞壞路邊的車要賠嗎?▾
若閃避屬必要且自己無超速滑手機等過失,可主張緊急避難不賠車主;但車主可向衝出的行人求償。
Q4緊急避難一定不用賠嗎?▾
不一定。若危險是自己造成的(第二項),或損害逾越避免的損害,仍須負賠償責任。
Q5為了救寵物弄壞別人東西算緊急避難嗎?▾
寵物在法律上屬財產,理論上可主張,但法院會嚴格衡量損害是否逾越寵物價值。
Q6什麼叫危險的發生行為人有責任?▾
指危險是行為人自己過失或故意招致,例如酒駕、超速導致必須急轉避險。
Q7被緊急避難犧牲的人能向誰求償?▾
可向造成危險的原始肇事者求償;若避難人對危險有責任,也可向避難人求償。
Q8緊急避難求償的時效多久?▾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民法第 19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ecessity_150 | self_defense_149 |
|---|---|---|
| 對象 | 犧牲無辜第三人 | 反擊不法侵害者本人 |
| 前提 | 存在急迫之危險(不限人為) | 現時不法之侵害(須人為) |
| 限制 | 須必要且損害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 | 未逾越必要程度即可,無逾越損害比較 |
| 自招責任 | 危險自招者仍須賠償(第二項) | 無此明文反噬條款 |
| 典型情境 | 閃避路人撞他車、災難破門避難 | 遭毆打反擊、阻止入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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