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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50 條(緊急避難)

  1.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2.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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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為避免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程度者,不負賠償責任。

Q · 緊急時撞壞別人的東西,要賠嗎?

依民法第 150 條,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兩道門檻:一是避難行為必須是「必要」的(沒有其他更小傷害的選擇),二是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要避免的損害。還有第二項的反噬條款:如果危險是行為人自己造成的(例如自己酒駕失控才需閃避),即使避難行為合理,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洪水沖過來,你為了逃命打破鄰居的門躲進去,門壞了要不要賠?開車上路突然有小孩衝出來,你急打方向盤撞上路邊的車避開小孩,被撞的車主要不要賠?這條就是回答這些問題的法律。它承認一個殘酷的現實:有時候你必須犧牲一個人的利益來保住另一個更重要的利益。法律不要你當烈士,但也不讓你隨便犧牲別人。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第一,危險是「急迫」的(不是你想像的,是正在發生的);第二,你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想避免的損害(不能為了救一隻貓撞死一個人)。還有一個陷阱:如果危險是你自己害的(例如你酒駕失控才需要閃避),你還是要賠。這條不保護製造危險又想脫身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0 條為緊急避難規定,承認在急迫危險下犧牲他人法益以保全更重要法益的正當性,屬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其成立須具備四要件:危險急迫且客觀存在、避難行為屬必要手段、所生損害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且危險非行為人自己有責任所招致;若危險係行為人自招,雖避難成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是什麼?

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阻卻違法規定。

Q2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是對不法侵害者反擊;緊急避難犧牲的是無辜第三人,要件更嚴格,須損害不逾越。

Q3開車閃行人撞壞路邊的車要賠嗎?

若閃避屬必要且自己無超速滑手機等過失,可主張緊急避難不賠車主;但車主可向衝出的行人求償。

Q4緊急避難一定不用賠嗎?

不一定。若危險是自己造成的(第二項),或損害逾越避免的損害,仍須負賠償責任。

Q5為了救寵物弄壞別人東西算緊急避難嗎?

寵物在法律上屬財產,理論上可主張,但法院會嚴格衡量損害是否逾越寵物價值。

Q6什麼叫危險的發生行為人有責任?

指危險是行為人自己過失或故意招致,例如酒駕、超速導致必須急轉避險。

Q7被緊急避難犧牲的人能向誰求償?

可向造成危險的原始肇事者求償;若避難人對危險有責任,也可向避難人求償。

Q8緊急避難求償的時效多久?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民法第 19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cessity_150self_defense_149
對象犧牲無辜第三人反擊不法侵害者本人
前提存在急迫之危險(不限人為)現時不法之侵害(須人為)
限制須必要且損害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未逾越必要程度即可,無逾越損害比較
自招責任危險自招者仍須賠償(第二項)無此明文反噬條款
典型情境閃避路人撞他車、災難破門避難遭毆打反擊、阻止入侵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20条第2項(緊急避難)
🇰🇷 韓國민법 제761조 제2항(긴급피난)
🇨🇳 中國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 德國BGB §§ 228, 904(defensiver / aggressiver Notstand)
🇫🇷 法國Code civil 無明文,état de nécessité 由判例承認(刑事另見 Code pénal art. 122-7)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197(private neces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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