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0 條(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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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為避免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程度者,不負賠償責任。
Q · 緊急時撞壞別人的東西,要賠嗎?
原則不用,但須危險急迫、手段必要且未逾越
依民法第 150 條,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兩道門檻:一是避難行為必須是「必要」的(沒有其他更小傷害的選擇),二是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要避免的損害。還有第二項的反噬條款:如果危險是行為人自己造成的(例如自己酒駕失控才需閃避),即使避難行為合理,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洪水沖過來,你為了逃命打破鄰居的門躲進去,門壞了要不要賠?開車上路突然有小孩衝出來,你急打方向盤撞上路邊的車避開小孩,被撞的車主要不要賠?這條就是回答這些問題的法律。它承認一個殘酷的現實:有時候你必須犧牲一個人的利益來保住另一個更重要的利益。法律不要你當烈士,但也不讓你隨便犧牲別人。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第一,危險是「急迫」的(不是你想像的,是正在發生的);第二,你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想避免的損害(不能為了救一隻貓撞死一個人)。還有一個陷阱:如果危險是你自己害的(例如你酒駕失控才需要閃避),你還是要賠。這條不保護製造危險又想脫身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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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