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0 條(緊急避難)
-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 2.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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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為避免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程度者,不負賠償責任。
Q · 緊急時撞壞別人的東西,要賠嗎?
依民法第 150 條,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兩道門檻:一是避難行為必須是「必要」的(沒有其他更小傷害的選擇),二是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要避免的損害。還有第二項的反噬條款:如果危險是行為人自己造成的(例如自己酒駕失控才需閃避),即使避難行為合理,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洪水沖過來,你為了逃命打破鄰居的門躲進去,門壞了要不要賠?開車上路突然有小孩衝出來,你急打方向盤撞上路邊的車避開小孩,被撞的車主要不要賠?這條就是回答這些問題的法律。它承認一個殘酷的現實:有時候你必須犧牲一個人的利益來保住另一個更重要的利益。法律不要你當烈士,但也不讓你隨便犧牲別人。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第一,危險是「急迫」的(不是你想像的,是正在發生的);第二,你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想避免的損害(不能為了救一隻貓撞死一個人)。還有一個陷阱:如果危險是你自己害的(例如你酒駕失控才需要閃避),你還是要賠。這條不保護製造危險又想脫身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0 條為緊急避難規定,承認在急迫危險下犧牲他人法益以保全更重要法益的正當性,屬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其成立須具備四要件:危險急迫且客觀存在、避難行為屬必要手段、所生損害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且危險非行為人自己有責任所招致;若危險係行為人自招,雖避難成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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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車閃小孩撞到路邊的車,要賠嗎?▾
原則上不用賠車主,但有條件。一是你閃避的動作必須是必要的(沒有其他更安全的選擇),二是小孩衝出來不是你害的(你沒超速、沒滑手機)。如果都符合,你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車主可以轉向讓小孩衝出來的原因求償,例如家長疏於照顧。內行人提示:行車紀錄器是救命符,沒有紀錄器就算你是對的也很難證明危險多急迫。
Q2為了救自己的寵物損害了別人的東西,算緊急避難嗎?▾
這是灰色地帶。條文寫的是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寵物在法律上屬於財產,理論上可以主張。但法院會嚴格衡量:為救一隻寵物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寵物本身的價值?若為救一隻貓撞壞名貴花瓶,損害衡量可能對你不利。內行人提示:寵物在法律上仍是物,感情價值不會被納入衡量。
Q3災難時闖入別人家避難,東西被我弄壞要賠嗎?▾
本條可以保護你,但前提是危險真的急迫(如土石流、大火),且你造成的損害合理(破門而入而非趁機偷竊)。屋主的門窗損失原則上你不用賠,但食物、衣物等被消耗掉的物品,依不當得利原則(民法第 179 條)仍須付出合理對價。內行人提示:事後主動聯絡屋主說明並補償合理部分,是避免後續糾紛的最佳作法。
Q4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是什麼?▾
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在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程度內阻卻違法、不負賠償責任。
Q5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危險急迫且客觀存在、避難手段屬必要、所生損害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且危險非行為人自招,四者俱備才成立。
Q6什麼叫急迫之危險?▾
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的客觀危險,不是主觀想像;危險已現實存在且時間上不容遲疑。
Q7什麼是避難過當?▾
避難行為逾越必要程度,或造成的損害大過所要避免的損害,喪失阻卻違法效果,須負侵權責任。
Q8緊急避難撞壞別人東西怎麼處理?▾
先保全危險急迫的證據(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照片)→ 說明手段必要性 → 確認危險非自招 → 衡量損害比例決定抗辯或和解。
Q9怎麼證明危險是急迫且客觀存在的?▾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事故現場照片,並請警方於事故紀錄表註明避讓事實。
Q10被緊急避難犧牲的人怎麼求償?▾
可向造成危險的原始肇事者求償;若避難人對危險有責任(第二項),也可直接向避難人請求損害賠償。
Q11緊急避難和解或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逾期罹於時效(民法第 197 條)。
Q12緊急避難 vs 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對付不法侵害者本人、不比較損害;緊急避難犧牲無辜第三人,要件嚴格須損害未逾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ecessity_150 | self_defense_149 |
|---|---|---|
| 對象 | 犧牲無辜第三人 | 反擊不法侵害者本人 |
| 前提 | 存在急迫之危險(不限人為) | 現時不法之侵害(須人為) |
| 限制 | 須必要且損害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 | 未逾越必要程度即可,無逾越損害比較 |
| 自招責任 | 危險自招者仍須賠償(第二項) | 無此明文反噬條款 |
| 典型情境 | 閃避路人撞他車、災難破門避難 | 遭毆打反擊、阻止入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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