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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50 條(緊急避難)

  1.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2. 2.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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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為避免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程度者,不負賠償責任。

Q · 緊急時撞壞別人的東西,要賠嗎?

依民法第 150 條,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兩道門檻:一是避難行為必須是「必要」的(沒有其他更小傷害的選擇),二是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要避免的損害。還有第二項的反噬條款:如果危險是行為人自己造成的(例如自己酒駕失控才需閃避),即使避難行為合理,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洪水沖過來,你為了逃命打破鄰居的門躲進去,門壞了要不要賠?開車上路突然有小孩衝出來,你急打方向盤撞上路邊的車避開小孩,被撞的車主要不要賠?這條就是回答這些問題的法律。它承認一個殘酷的現實:有時候你必須犧牲一個人的利益來保住另一個更重要的利益。法律不要你當烈士,但也不讓你隨便犧牲別人。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第一,危險是「急迫」的(不是你想像的,是正在發生的);第二,你造成的損害不能大過你想避免的損害(不能為了救一隻貓撞死一個人)。還有一個陷阱:如果危險是你自己害的(例如你酒駕失控才需要閃避),你還是要賠。這條不保護製造危險又想脫身的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50 條為緊急避難規定,承認在急迫危險下犧牲他人法益以保全更重要法益的正當性,屬侵權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其成立須具備四要件:危險急迫且客觀存在、避難行為屬必要手段、所生損害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且危險非行為人自己有責任所招致;若危險係行為人自招,雖避難成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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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車閃小孩撞到路邊的車,要賠嗎?

原則上不用賠車主,但有條件。一是你閃避的動作必須是必要的(沒有其他更安全的選擇),二是小孩衝出來不是你害的(你沒超速、沒滑手機)。如果都符合,你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車主可以轉向讓小孩衝出來的原因求償,例如家長疏於照顧。內行人提示:行車紀錄器是救命符,沒有紀錄器就算你是對的也很難證明危險多急迫。

Q2為了救自己的寵物損害了別人的東西,算緊急避難嗎?

這是灰色地帶。條文寫的是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寵物在法律上屬於財產,理論上可以主張。但法院會嚴格衡量:為救一隻寵物造成的損害,是否大於寵物本身的價值?若為救一隻貓撞壞名貴花瓶,損害衡量可能對你不利。內行人提示:寵物在法律上仍是物,感情價值不會被納入衡量。

Q3災難時闖入別人家避難,東西被我弄壞要賠嗎?

本條可以保護你,但前提是危險真的急迫(如土石流、大火),且你造成的損害合理(破門而入而非趁機偷竊)。屋主的門窗損失原則上你不用賠,但食物、衣物等被消耗掉的物品,依不當得利原則(民法第 179 條)仍須付出合理對價。內行人提示:事後主動聯絡屋主說明並補償合理部分,是避免後續糾紛的最佳作法。

Q4民法第 150 條緊急避難是什麼?

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危險所為的必要行為,在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程度內阻卻違法、不負賠償責任。

Q5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危險急迫且客觀存在、避難手段屬必要、所生損害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且危險非行為人自招,四者俱備才成立。

Q6什麼叫急迫之危險?

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的客觀危險,不是主觀想像;危險已現實存在且時間上不容遲疑。

Q7什麼是避難過當?

避難行為逾越必要程度,或造成的損害大過所要避免的損害,喪失阻卻違法效果,須負侵權責任。

Q8緊急避難撞壞別人東西怎麼處理?

先保全危險急迫的證據(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照片)→ 說明手段必要性 → 確認危險非自招 → 衡量損害比例決定抗辯或和解。

Q9怎麼證明危險是急迫且客觀存在的?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事故現場照片,並請警方於事故紀錄表註明避讓事實。

Q10被緊急避難犧牲的人怎麼求償?

可向造成危險的原始肇事者求償;若避難人對危險有責任(第二項),也可直接向避難人請求損害賠償。

Q11緊急避難和解或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逾期罹於時效(民法第 197 條)。

Q12緊急避難 vs 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對付不法侵害者本人、不比較損害;緊急避難犧牲無辜第三人,要件嚴格須損害未逾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cessity_150self_defense_149
對象犧牲無辜第三人反擊不法侵害者本人
前提存在急迫之危險(不限人為)現時不法之侵害(須人為)
限制須必要且損害未逾越危險可致損害未逾越必要程度即可,無逾越損害比較
自招責任危險自招者仍須賠償(第二項)無此明文反噬條款
典型情境閃避路人撞他車、災難破門避難遭毆打反擊、阻止入侵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20条第2項(緊急避難)
🇰🇷 韓國민법 제761조 제2항(긴급피난)
🇨🇳 中國民法典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 德國BGB §§ 228, 904(defensiver / aggressiver Notstand)
🇫🇷 法國Code civil 無明文,état de nécessité 由判例承認(刑事另見 Code pénal art. 122-7)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197(private neces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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