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1 條(抵押權之保全(一)-抵押物價值減少之防止)
- 1.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 2.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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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1 條賦予抵押權人停止請求權與急迫自為保全處分權,保全費用由抵押人負擔,且受償順位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Q · 抵押人破壞抵押物,抵押權人能介入嗎?
依民法第 871 條第一項,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第二項規定,前項費用由抵押人負擔,且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這條讓抵押權人在拍賣前就能主動攔截價值流失,是民國 96 年修法強化後的超優先債權設計。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人,對方拿房子設定抵押給你。你以為穩了?沒那麼簡單。如果對方開始拆房子的隔間、把土地上的樹砍光賣掉、或者放任房屋漏水不修到結構受損,你的擔保品正在眼前縮水。871條給你兩把鑰匙:第一把是「喊停」,要求對方立刻停止破壞行為;第二把更狠,是「自己動手」。如果情況緊急到等法院判決房子都塌了,你可以不經法院直接採取保全措施,比如自己找人去修繕、加固、甚至僱保全阻止對方繼續拆。而且這些費用全部由抵押人買單,清償順序還排在所有抵押債權之前。這不是普通的「你欠我的」,這是超級優先債權。銀行放款部門的人讀到第二項後段會會心一笑,因為這等於法律替他們的保全成本買了一張最優先的門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1 條為抵押權保全的核心條文,賦予抵押權人在抵押人行為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的停止請求權與急迫自為保全處分權,並使保全費用享有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超優先受償地位,建立台灣不動產擔保物權的價值維持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71 條是什麼?▾
抵押權保全核心條文,賦予停止請求權與急迫自為保全處分權,費用享超優先受償地位。
Q2什麼算「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
客觀上使市場價值下降的行為:拆除結構、違法改建、放任房屋損壞、砍伐土地樹木等。
Q3急迫情事怎麼認定?▾
緊急到等不了法院裁定的程度,如結構正在崩塌、改建進行中、抵押物即將被搬離。
Q4抵押權人派人修房子的費用我一定要付嗎?▾
在符合「急迫」+「必要」雙重要件下要付,且受償順位優先於所有抵押債權。
Q5民法 871 跟 872 條差在哪?▾
871 是事前防止(停止+急迫保全),872 是事後補救(回復原狀+提出擔保請求)。
Q6保全費用超優先受償是什麼?▾
拍賣價金分配時,保全費用排第一順位,連自己原本的抵押本金都排在後面。
Q7正常裝修也算減少抵押物價值嗎?▾
看是否影響客觀市場價值。換壁紙不算;拆承重牆、違法外推、改變使用用途則可能構成。
Q8銀行可以無預警進入我家做保全嗎?▾
原則不行。必須先有「足使價值減少」事實 + 「急迫情事」要件,且只能做「必要」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871 | art_872 |
|---|---|---|
| 適用時機 | 事前防止(行為進行中或將發生) | 事後補救(價值已減少) |
| 請求內容 | 停止行為 + 自為保全 | 回復原狀 + 提出擔保 |
| 費用負擔 | 抵押人負擔(超優先受償) | 抵押人負擔(一般受償) |
| 急迫權限 | 有(得自為必要保全處分) | 無(須循訴訟或請求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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