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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1 條(抵押權之保全(一)-抵押物價值減少之防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2.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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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PS.不管房子是要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或者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這些行為只要不會造成抵押物之價值減少,對抵押權人而言都無所謂,抵押權人最怕就是房屋被拆,房屋被燒毀,房屋被低價讓與等,會影響到他的利益,當然會極力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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