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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148 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1. 1.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2. 2.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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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48 條為帝王條款,規定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皆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Q · 對方做的事帳面上都合法,但明顯在害我,能反擊嗎?

依民法第 148 條,就算對方握有合法權利,只要其行使「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法律就收回保護。你可在存證信函或訴狀中明確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並提出時機蹊蹺、行為模式、缺乏正當理由等具體事實,法院有相當裁量空間採用本條作為判決理由。

白話解讀

你有權利,不代表你可以怎麼用都行。這條是整部民法的靈魂條款之一:它告訴你,法律賦予你的任何權利,行使時都有一條看不見的邊界,越過去,法律就不再站在你這邊。第一項是「權利濫用禁止」,你不能純粹為了害人而行使權利,也不能行使得違反公共利益。第二項是大名鼎鼎的「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它不只規範債的關係,它規範你行使任何權利、履行任何義務的全部過程。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它是法官手裡的「萬用鑰匙」:當具體條文沒辦法處理明顯不公平的情況時,法官可以直接援引這條做出判決。房東用合法的終止權刻意在颱風夜趕房客出門?誠信原則介入。債權人在債務人病危時壓迫簽字?權利濫用認定。這條不只是原則,它是真實的武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48 條為權利行使的界限規範,俗稱「帝王條款」。第一項禁止權利人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權利濫用禁止),第二項規定行使任何權利、履行任何義務皆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誠信原則),構成民法控制權利濫用的最高層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48 條的「誠信原則」是什麼?

民法第 148 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規範,為民法帝王條款。一切法律關係都應受誠信原則拘束。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48。

Q2什麼叫「權利濫用」?

依 148 條第 1 項,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為權利濫用。例如:為報復而拒絕允許通行、為惡意而拒絕和解、為刁難而不當行使同意權等。法院可認定權利濫用無效。實務判決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48。

Q3違反誠信原則的契約可以主張無效嗎?

可以,但需達一定程度。契約條款顯失公平,違反誠信,法院可依 148 條排除。例如:契約中要求一方無限期保持沉默、故意不告知重要事實以促成交易等。無效主張方式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48。

Q4分手後要求歸還禮物適用 148 條嗎?

可能。戀愛期間贈與禮物,分手後是否可要求返還?視贈與性質(純粹贈與/附條件贈與)。若分手主要歸咎於一方,該方要求返還小禮物可能違反誠信,法院多不支持。爭議案件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48。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規範層次法源判斷重點舉證負擔
違反公共利益第1項前段權利行使是否損及社會整體利益客觀公益衝突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1項後段害人是否為主要動機、正當利益是否僅為藉口主觀目的+缺乏正當理由
誠實及信用方法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全過程是否合於誠信違反一般交易信賴與公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1 条(基本原則:信義誠実の原則・権利濫用の禁止)
🇰🇷 韓國민법 제2조(신의성실의 원칙·권리남용의 금지)
🇨🇳 中國民法典第 7 条(诚信原则)+ 第 132 条(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 德國BGB § 242(Treu und Glauben)+ § 226(Schikaneverbo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04(bonne foi)+ théorie jurisprudentielle de l'abus de droit
🇺🇸 美國UCC § 1-304 /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05(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僅及於契約,範圍較窄;普通法無概括性權利濫用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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