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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148權利行使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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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2. 2.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48 條為帝王條款,規定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皆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Q · 對方做的事帳面上都合法,但明顯在害我,能反擊嗎?

能,民法 148 條誠信原則專治披合法外衣做壞事的人

依民法第 148 條,就算對方握有合法權利,只要其行使「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法律就收回保護。你可在存證信函或訴狀中明確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並提出時機蹊蹺、行為模式、缺乏正當理由等具體事實,法院有相當裁量空間採用本條作為判決理由。

白話解讀

你有權利,不代表你可以怎麼用都行。這條是整部民法的靈魂條款之一:它告訴你,法律賦予你的任何權利,行使時都有一條看不見的邊界,越過去,法律就不再站在你這邊。第一項是「權利濫用禁止」,你不能純粹為了害人而行使權利,也不能行使得違反公共利益。第二項是大名鼎鼎的「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它不只規範債的關係,它規範你行使任何權利、履行任何義務的全部過程。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它是法官手裡的「萬用鑰匙」:當具體條文沒辦法處理明顯不公平的情況時,法官可以直接援引這條做出判決。房東用合法的終止權刻意在颱風夜趕房客出門?誠信原則介入。債權人在債務人病危時壓迫簽字?權利濫用認定。這條不只是原則,它是真實的武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48 條為權利行使的界限規範,俗稱「帝王條款」。第一項禁止權利人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權利濫用禁止),第二項規定行使任何權利、履行任何義務皆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誠信原則),構成民法控制權利濫用的最高層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誠信原則聽起來很虛,法院真的會用嗎?

非常常用。誠信原則是實務判決中援引最頻繁的條文之一,幾乎所有民事案件的答辯都會提到。法院用它處理條文未能涵蓋的實質不公平情況,例如定型化契約中的過苛條款、權利行使時機的惡意選擇、履約過程的信賴保護等。它不是抽象口號,而是法官裁判的實質工具,尤其在案件事實複雜、具體條文不夠用時,往往成為勝負關鍵。

Q2什麼叫「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我怎麼證明對方是故意的?

關鍵在「主要目的」。你不需要證明對方百分之百只為了害你,而是證明害你是主要動機、正當利益只是藉口。法院會看:對方的行為是否對自己有實質利益?時機是否蹊蹺?是否有其他較溫和的手段?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時,比起強調對方惡意,更有效的是證明對方欠缺正當理由,因為後者是客觀可驗證的。

Q3這條和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有什麼差別?

第184條是「你根本不該做這件事」(沒有權利基礎),這條則是「你有權利但不能這樣用」(有權利但濫用)。兩者常交叉適用,例如某人用合法請求權去敲詐,既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訴訟策略上兩條一起主張是常見作法,讓法官有多條路可以做出有利於你的判決。

Q4民法 148 條是什麼?

權利行使的界限條款,俗稱帝王條款,禁止權利濫用並要求一切權利義務依誠信方法,是法官突破條文外觀看實質的萬用鑰匙。

Q5誠信原則是什麼意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全部過程都要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違反者法律不予保護,是民事判決援引最頻繁的條文之一。

Q6什麼叫權利濫用?

權利之行使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使握有合法權利,法律也收回保護。

Q7帝王條款為什麼叫帝王條款?

因為它凌駕一切具體條文之上,當具體規定不足以處理明顯不公平時,法官可直接援引本條做出判決。

Q8怎麼主張對方權利濫用?

蒐集合法外觀下的惡意證據(時機、對話、行為模式)→ 在訴狀明確指出違反 148 條 → 提出對方欠缺正當理由的具體事實。

Q9怎麼證明對方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證明害你是主要動機、正當利益只是藉口;法院會看行為對對方有無實質利益、時機是否蹊蹺、有無較溫和手段。

Q10談判時怎麼用誠信原則施壓?

對方機械式主張權利時,明確指出「此舉恐違反誠信原則」,因為這是有判例支撐的實質威脅,能讓對方律師警覺。

Q11被指控權利濫用怎麼答辯?

說明行使權利的正當目的與必要性,證明基於合理經濟或法律考量而非害人;誠信原則是雙面刃,可反指對方不誠信。

Q12民法 148 vs 184 侵權行為差在哪?

184 是『根本不該做』(無權利基礎),148 是『有權利但不能這樣用』(濫用)。實務常一併主張讓法官有多條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規範層次法源判斷重點舉證負擔
違反公共利益第1項前段權利行使是否損及社會整體利益客觀公益衝突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1項後段害人是否為主要動機、正當利益是否僅為藉口主觀目的+缺乏正當理由
誠實及信用方法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全過程是否合於誠信違反一般交易信賴與公平

法源

違反公共利益
第1項前段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第1項後段
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2項

判斷重點

違反公共利益
權利行使是否損及社會整體利益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害人是否為主要動機、正當利益是否僅為藉口
誠實及信用方法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全過程是否合於誠信

舉證負擔

違反公共利益
客觀公益衝突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主觀目的+缺乏正當理由
誠實及信用方法
違反一般交易信賴與公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1 条(基本原則:信義誠実の原則・権利濫用の禁止)
韓國민법 제2조(신의성실의 원칙·권리남용의 금지)
中國民法典第 7 条(诚信原则)+ 第 132 条(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德國BGB § 242(Treu und Glauben)+ § 226(Schikaneverbo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04(bonne foi)+ théorie jurisprudentielle de l'abus de droit
美國UCC § 1-304 /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05(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僅及於契約,範圍較窄;普通法無概括性權利濫用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80420 制定)

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701222 修正)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立法理由一、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爰於原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俾與我民法立法原則更相蹵合。又因本條增列誠信原則為第二項,故將修正後之原條文改作第一項。   二、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現行法僅就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之誠信原則,於債編第二百十九條中規定,似難涵蓋其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爰於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第二項明示其旨。

(0180420 制定)

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701222 修正)

一、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爰於原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俾與我民法立法原則更相蹵合。又因本條增列誠信原則為第二項,故將修正後之原條文改作第一項。   二、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現行法僅就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之誠信原則,於債編第二百十九條中規定,似難涵蓋其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爰於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第二項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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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48 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