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8 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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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2.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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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48 條為帝王條款,規定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皆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Q · 對方做的事帳面上都合法,但明顯在害我,能反擊嗎?
能,民法 148 條誠信原則專治披合法外衣做壞事的人
依民法第 148 條,就算對方握有合法權利,只要其行使「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法律就收回保護。你可在存證信函或訴狀中明確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並提出時機蹊蹺、行為模式、缺乏正當理由等具體事實,法院有相當裁量空間採用本條作為判決理由。
深度解讀
你有權利,不代表你可以怎麼用都行。這條是整部民法的靈魂條款之一:它告訴你,法律賦予你的任何權利,行使時都有一條看不見的邊界,越過去,法律就不再站在你這邊。第一項是「權利濫用禁止」,你不能純粹為了害人而行使權利,也不能行使得違反公共利益。第二項是大名鼎鼎的「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它不只規範債的關係,它規範你行使任何權利、履行任何義務的全部過程。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它是法官手裡的「萬用鑰匙」:當具體條文沒辦法處理明顯不公平的情況時,法官可以直接援引這條做出判決。房東用合法的終止權刻意在颱風夜趕房客出門?誠信原則介入。債權人在債務人病危時壓迫簽字?權利濫用認定。這條不只是原則,它是真實的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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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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