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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57 條(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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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7 條為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只能依法律或習慣創設,當事人自創的權利無法對抗第三人。

Q · 我可以跟對方自己約定一種新的權利去綁住房子或土地嗎?

依民法第 757 條,物權只能依法律或習慣創設,不得由當事人自由發明。你和對方約定的「景觀權」「永久使用權」這類非法定權利,僅在雙方之間有債權效力,無法對抗後來的買受人或繼承人。要綁住不動產,唯一合法途徑是設定法定物權(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並完成登記。民國 98 年修法後雖開放「習慣」可創設物權,但門檻極高,須具備長期慣行、法之確信與公示方法三要件。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口頭約定「這間房子的屋頂租給我掛招牌十年,期間誰都不能趕我走,連房子賣掉也要跟著轉移給新買家」。聽起來合情合理對吧?在法律上這個約定有一半是無效的。你們可以簽契約(債權),但你沒有辦法創造出一個「招牌權」這種新的物權去對抗後來買房子的人。物權法定原則的意思是:民法把可以「對世界宣告」的權利種類鎖死了,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典權這幾種,列表就這麼長。你跟別人之間想約什麼都可以(那是契約自由),但你不能自己發明一種權利然後要求整個社會都要承認並遵守。民國98年修法後開了一道縫:如果某種新的權利形式已經形成具有法律確信的習慣,也可以被承認。但門檻極高,別以為「大家都這樣做」就算習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7 條為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主義)之明文,規定物權之種類與內容僅得依法律或習慣創設,當事人不得自由約定新型物權。其立法目的在於物權具對世效力,若任由私人自創,將破壞交易安全與公示制度,故以法定主義鎖定物權類型。民國 98 年修法增列「習慣」為例外來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物權法定原則是什麼?

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只能依法律或習慣創設,當事人不能自己發明新型物權去對抗第三人。

Q2自己約定的權利有沒有法律效力?

對約定的雙方有債權效力,但無法綁住後來的買受人或繼承人,因為它不是法定物權。

Q3民法總共有哪些法定物權?

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留置權、農育權等,種類由民法物權編明定。

Q498 年修法的「習慣」是什麼意思?

指長期慣行、具法之確信且有公示方法的習慣法,可作為創設物權的例外來源,但認定門檻極高。

Q5景觀權、永久使用權有效嗎?

不是法定物權,只是契約債權,房子一轉手就不能拘束新所有人。

Q6頂樓加蓋的使用權可以買賣嗎?

頂樓屬全體住戶共有,單獨出售的使用權非物權,是隨時可能被挑戰的脆弱權利。

Q7違反物權法定的約定全部無效嗎?

創設物權部分無效,但契約其他部分依民法第 111 條可能仍有效,一部無效不必然全部無效。

Q8怎麼讓長期使用權能對抗第三人?

把權利設定為法定的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並辦理登記,登記後才會跟著土地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物權債權
效力對象對世(任何第三人)對人(僅契約相對人)
能否自創不能,須法律或習慣明定可,契約自由
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占有無須公示
對抗第三人可對抗買受人、繼承人不能對抗第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75条(物権の創設)— 物権法定主義
🇰🇷 韓國민법 제185조(물권의 종류)— 법률 또는 관습법 외 임의 창설 금지
🇨🇳 中國民法典第116条(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德國BGB — Typenzwang/Typenfixierung des Sachenrechts(物權類型強制,學理上未成文之法理)
🇫🇷 法國Code civil — pas de numerus clausus strict(arrêt Caquelard, Cass. 1834,法國採較開放立場)
🇺🇸 美國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of estates in land(普通法物權類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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