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7 條(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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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57 條為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只能依法律或習慣創設,當事人自創的權利無法對抗第三人。
Q · 我可以跟對方自己約定一種新的權利去綁住房子或土地嗎?
依民法第 757 條,物權只能依法律或習慣創設,不得由當事人自由發明。你和對方約定的「景觀權」「永久使用權」這類非法定權利,僅在雙方之間有債權效力,無法對抗後來的買受人或繼承人。要綁住不動產,唯一合法途徑是設定法定物權(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並完成登記。民國 98 年修法後雖開放「習慣」可創設物權,但門檻極高,須具備長期慣行、法之確信與公示方法三要件。
白話解讀
你跟朋友口頭約定「這間房子的屋頂租給我掛招牌十年,期間誰都不能趕我走,連房子賣掉也要跟著轉移給新買家」。聽起來合情合理對吧?在法律上這個約定有一半是無效的。你們可以簽契約(債權),但你沒有辦法創造出一個「招牌權」這種新的物權去對抗後來買房子的人。物權法定原則的意思是:民法把可以「對世界宣告」的權利種類鎖死了,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典權這幾種,列表就這麼長。你跟別人之間想約什麼都可以(那是契約自由),但你不能自己發明一種權利然後要求整個社會都要承認並遵守。民國98年修法後開了一道縫:如果某種新的權利形式已經形成具有法律確信的習慣,也可以被承認。但門檻極高,別以為「大家都這樣做」就算習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57 條為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主義)之明文,規定物權之種類與內容僅得依法律或習慣創設,當事人不得自由約定新型物權。其立法目的在於物權具對世效力,若任由私人自創,將破壞交易安全與公示制度,故以法定主義鎖定物權類型。民國 98 年修法增列「習慣」為例外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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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物權法定原則是什麼?▾
民法第 757 條規定物權只能依法律或習慣創設,當事人不能自己發明新型物權去對抗第三人。
Q2自己約定的權利有沒有法律效力?▾
對約定的雙方有債權效力,但無法綁住後來的買受人或繼承人,因為它不是法定物權。
Q3民法總共有哪些法定物權?▾
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留置權、農育權等,種類由民法物權編明定。
Q498 年修法的「習慣」是什麼意思?▾
指長期慣行、具法之確信且有公示方法的習慣法,可作為創設物權的例外來源,但認定門檻極高。
Q5景觀權、永久使用權有效嗎?▾
不是法定物權,只是契約債權,房子一轉手就不能拘束新所有人。
Q6頂樓加蓋的使用權可以買賣嗎?▾
頂樓屬全體住戶共有,單獨出售的使用權非物權,是隨時可能被挑戰的脆弱權利。
Q7違反物權法定的約定全部無效嗎?▾
創設物權部分無效,但契約其他部分依民法第 111 條可能仍有效,一部無效不必然全部無效。
Q8怎麼讓長期使用權能對抗第三人?▾
把權利設定為法定的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並辦理登記,登記後才會跟著土地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物權 | 債權 |
|---|---|---|
| 效力對象 | 對世(任何第三人) | 對人(僅契約相對人) |
| 能否自創 | 不能,須法律或習慣明定 | 可,契約自由 |
| 公示方法 | 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占有 | 無須公示 |
| 對抗第三人 | 可對抗買受人、繼承人 | 不能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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