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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11 條(典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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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11 條規定典權,係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Q · 什麼是典權?跟抵押權差在哪?

付一筆無息錢、拿別人房子用,到期不贖就過戶

依民法第 911 條,典權是付出典價在他人不動產上使用收益,到期出典人不回贖時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它和抵押權的根本差異在於:典權人實際拿走房子使用收益、典價完全無息;抵押權人不能使用標的物、但債權有利息。典權是介於借款與買賣之間的第四條路。

深度解讀

你可能這輩子沒聽過「典權」兩個字,但它是華人財產法裡最古老、最特殊的一種東西。想像一下:你急需一大筆錢,但不想把祖厝賣掉,也不想去銀行欠利息。你可以把房子「典」給別人:對方付你一筆錢(典價),拿走房子去住、去收租,完全免費使用幾年。到期你還錢就拿回房子,不還錢房子就變成他的,而且對方不能多收你一毛利息。典權把「借錢」和「賣房」之間的灰色地帶變成一種合法工具:它既不是抵押,也不是租賃,更不是買賣,它是第四種選項。90 年那次修法把一個學界吵了幾十年的問題徹底釘死:典權不用「占有」當成立要件,在他人不動產上設定登記就成立。這個改動讓典權從一個要實際搬進去住的老東西,變成可以純登記操作的現代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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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11 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