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1 條(典權之定義)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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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1 條規定典權,係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Q · 什麼是典權?跟抵押權差在哪?
依民法第 911 條,典權是付出典價在他人不動產上使用收益,到期出典人不回贖時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它和抵押權的根本差異在於:典權人實際拿走房子使用收益、典價完全無息;抵押權人不能使用標的物、但債權有利息。典權是介於借款與買賣之間的第四條路。
白話解讀
你可能這輩子沒聽過「典權」兩個字,但它是華人財產法裡最古老、最特殊的一種東西。想像一下:你急需一大筆錢,但不想把祖厝賣掉,也不想去銀行欠利息。你可以把房子「典」給別人:對方付你一筆錢(典價),拿走房子去住、去收租,完全免費使用幾年。到期你還錢就拿回房子,不還錢房子就變成他的,而且對方不能多收你一毛利息。典權把「借錢」和「賣房」之間的灰色地帶變成一種合法工具:它既不是抵押,也不是租賃,更不是買賣,它是第四種選項。90 年那次修法把一個學界吵了幾十年的問題徹底釘死:典權不用「占有」當成立要件,在他人不動產上設定登記就成立。這個改動讓典權從一個要實際搬進去住的老東西,變成可以純登記操作的現代工具。
法律定性
典權為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用益物權,指典權人支付一筆典價予出典人,取得在其不動產上為使用收益之權,並於約定回贖期屆滿出典人未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其特徵為典價無利息、典物使用無租金,與抵押權、租賃、買賣均屬不同的獨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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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典權跟抵押權到底差在哪?我聽起來都是拿房子去借錢。▾
最大差別在誰用房子和有沒有利息。抵押權:你繼續住、繼續用,但要付利息,違約才被拍賣。典權:對方拿走房子去住去收租,你拿到的典價完全無息,到期你還錢就拿回來。對資金需求方來說,典權等於用房子的使用權換一筆無息資金。內行人提示:典權因為對雙方都綁得很深(至少幾年),且現代銀行體系發達後使用率大降,實務上多見於親友間或鄉下祖產週轉。在都會區房產上已經非常少見了。
Q2繼承時發現房子上面有典權,我能把它塗銷嗎?▾
不能單方塗銷。典權是物權,需要合法回贖(付清典價)或典權人同意才能塗銷。如果原始契約有約定回贖期且期限已到,先確認典權人有沒有依法行使取得所有權的權利。如果雙方都在沉睡狀態(典權人沒去登記所有權、你也沒去回贖),就進入民法第 923、924 條的細節適用。內行人提示:這類陳年典權處理起來很棘手,建議拿著謄本和原始契約直接找熟悉物權法的律師或地政士,自己亂處理可能讓情況更複雜。
Q3現在還有人在用典權嗎?是不是完全沒用的老東西?▾
都市裡確實少見,但在以下三種情境仍會出現:一、鄉下祖產或農地的家族間週轉;二、老屋交易中偶爾發現歷史遺留的典權未塗銷;三、有創意的資產規劃(避稅、傳承)。2010 年修法後典權可以純登記不必實際占有,使用上更靈活了。內行人提示:就算你自己不會用,懂典權能幫你看穿某些便宜得很奇怪的老屋或結構複雜的家產糾紛的真相。這是一種訊號辨識能力。
Q4典權是什麼意思?▾
付一筆無息典價在別人不動產上使用收益,到期不贖就取得所有權的物權。是民法物權編獨立規範的第四種用益物權。
Q5典價是什麼?跟貸款利息差在哪?▾
典價是典權人付給出典人的對價,完全無息、屆期返還。跟貸款本金有利息、要按期還本息完全不同。
Q6回贖是什麼意思?▾
出典人於約定期限內以典價贖回典物的行為,是典權關係終結的主要方式之一。
Q7用益物權跟擔保物權差在哪?▾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如典權、地上權),擔保物權是擔保債權履行(如抵押權、質權)。
Q8典權怎麼設定?▾
雙方協議典價/期限 → 簽訂典權設定契約書 → 地政事務所辦理典權設定登記 → 典價交付+典物點交。
Q9繼承到的房子上面有典權怎麼處理?▾
繼承人承受出典人地位,立即調謄本確認回贖期限,期限內備齊典價回贖或向法院辦理提存。
Q10典權登記要多少錢?▾
登記規費為典價千分之一,地政士代辦費約 1-3 萬,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11怎麼證明典權合法設定?▾
持土地建物謄本他項權利部記載 + 原始典權設定契約書 + 地政事務所登記資料即可。
Q12典權 vs 抵押權哪個對借錢方有利?▾
典權無息但要交出使用權;抵押權有息但保有使用權。短期週轉抵押有利、不想付利息且能交出使用權則典權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dianquan | mortgage | lease |
|---|---|---|---|
| 標的物使用權 | 典權人取得使用收益權 | 仍由抵押人使用 | 承租人使用 |
| 對價性質 | 典價(無息、屆期返還) | 貸款(有息) | 租金(按期繳付) |
| 期限上限 | 30 年 | 依債權契約 | 20 年(民 449) |
| 終局結果 | 回贖或取得所有權 | 清償或拍賣求償 | 返還標的物 |
| 成立要件 | 登記(民 758) | 登記(民 758) | 合意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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