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910有價證券債權質之標的物範圍

快速跳轉
  1. 1.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2. 2.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10 條規範有價證券質權範圍:設質時附屬證券以「已交付」為限,設質後新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歸質權人。

Q · 我拿股票去押貸款,以後每次配的股息是誰的?

看簽約時有沒有約定,沒約定就歸銀行

依民法第 910 條第二項,設質後公司配發的股息券、配股、定期金證券等附屬證券,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銀行)可請求發行公司或出質人交付。想保住股息,簽約前必須在契約明寫「設質期間之孳息歸出質人」。設質前已存在的附屬證券,則依第一項以「已交付」為界線判斷是否在質權範圍內。

白話解讀

你拿一張股票或公司債去銀行借款設定質權,感覺好像把「那張紙」交出去就結案了。沒這麼簡單。這條告訴你一件銀行不會主動提醒你的事:股票的股息券、債券的利息券、公司發的分配利益證券,這些「附屬證券」能不能被質權人(銀行)收走,取決於一個技術動作,有沒有「實際交付」給他。設定質權的時候就在手上的附屬證券,沒交付就不在質權範圍。設質之後才發行的那些,除非你跟銀行另外講好,否則銀行可以直接跟發行公司或你要。這兩個時間點、兩種處理方式,決定了你這筆借款的擔保到底涵蓋什麼、你還握著什麼、對方能從你身上多拿走什麼。搞不清楚的人,以為自己只押了「本金」,結果連未來幾年的配息都被鎖進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10 條為有價證券質權之擔保範圍規定。第一項以「已交付」為標準,劃定設質當時附屬證券是否落入質權效力範圍;第二項則對設質後新發行之附屬證券設下「質權人得請求交付」的預設規則,並保留契約自由空間,構成台灣金融擔保實務中股票質押借款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拿股票去押借款,配的股息是誰的?

看你的契約怎麼寫。沒特別約定的話,設質後公司配發的股息券、配股,銀行可以請求發行公司或你交付,這就是第二項的預設規則。想保住股息,簽約前一定要加一句「設質期間之孳息歸出質人」。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多數銀行願意談判這條,因為它們真正在意的是主證券價值。你不開口,它們不會主動提;你開口,多半可以談成。

Q2我設質前就已經拿在手上的利息券,銀行也可以要嗎?

不行,除非你交給它。第一項寫得很明白: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才為質權效力所及。沒交付的,不管是利息券還是定期金證券,都不在質權範圍,你可以自己去兌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銀行把你沒交付的附屬證券拿去兌領,這是不當得利,你可以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時效 15 年。

Q3什麼叫「附屬證券」,範圍有多寬?

第一項列舉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後面加一個「其他附屬證券」概括條款。重點在「附屬性」:必須是依附於主證券而存在、主證券消滅它也消滅的證券。股息券、股利分配券、債券利息票都算。獨立發行的新股認購權證比較有爭議,實務上看具體發行條件認定。內行人提示:契約裡最好不要只寫「附屬證券」四個字,直接列舉你知道的類型,避免日後爭吵定義。

Q4民法第 910 條是什麼?

規範有價證券質權的擔保範圍,特別是「附屬證券」(利息券、定期金券、股息券等)是否落入質權效力的判斷規則。是金融擔保實務中股票質押借款的核心條文。

Q5附屬證券指什麼?範圍有多寬?

依附於主有價證券而存在、主證券消滅則附屬證券亦消滅的證券。包括利息券、定期金券、股息分配券、債券利息票等。2007 年修正改為概括式列舉後範圍擴大。

Q6民法 910 條第一項跟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管「設質前已存在」的附屬證券,以「已交付」為界線;第二項管「設質後新發行」的附屬證券,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交付。兩種完全不同的舉證邏輯。

Q7什麼叫「已交付」?

指實體證券的占有移轉,或於登記式有價證券完成登記變更等占有公示行為。重點在出質人放棄對該附屬證券的事實上支配。

Q8股票質押借款怎麼保住股息?

簽約前必須在質權契約「孳息歸屬」條款明寫「設質期間之孳息及附屬證券由出質人收取」,翻轉本條第二項預設值。簽完約後沒有任何談判空間。

Q9設質前的利息券要不要交給銀行?

看你想不想擴大擔保範圍。若願意提高銀行信賴度換取較佳利率,可主動交付並列入清單;若想保留自由運用空間,設質時就拆開來不交付。

Q10銀行未經同意領走我的股息,我能告嗎?

設質前已存在但未交付的部分,銀行領走構成不當得利,可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時效 15 年。設質後新發行且契約沒約定的,銀行依本條第二項合法,告不贏。

Q11質權設定契約應該怎麼寫孳息歸屬條款?

建議直接列舉:「本契約存續期間,標的有價證券所生之股息、利息、紅利、配股、定期金及其他附屬證券,均由出質人收取,質權人不得請求交付或主張任何權利」。

Q12民法 910 vs 民法 889 差在哪?

889 是動產質權孳息收取的通則,910 是有價證券質權附屬證券的特別規定。同時適用時,910 作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bject_asubject_b
適用情境第一項(設質前已存在的附屬證券)第二項(設質後新發行的附屬證券)
預設歸屬以「已交付」為限,未交付者不在質權範圍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
舉證責任質權人須證明出質人已交付質權人僅須證明設質後發行事實
契約可翻轉性無交付即不適用,無須翻轉可在契約中明文約定歸出質人,翻轉預設
實務談判時點設質「同時」需明列交付清單設質「前」需在合約寫入孳息歸屬條款

subject_a

適用情境
第一項(設質前已存在的附屬證券)
預設歸屬
以「已交付」為限,未交付者不在質權範圍
舉證責任
質權人須證明出質人已交付
契約可翻轉性
無交付即不適用,無須翻轉
實務談判時點
設質「同時」需明列交付清單

subject_b

適用情境
第二項(設質後新發行的附屬證券)
預設歸屬
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
舉證責任
質權人僅須證明設質後發行事實
契約可翻轉性
可在契約中明文約定歸出質人,翻轉預設
實務談判時點
設質「前」需在合約寫入孳息歸屬條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364 条(指名債權質權對抗要件)+ 第 366 条(質權人之利息債權收取)
韓國민법 제353조(질권자의 채권의 직접 청구)
中國民法典物權編第 441-444 條(權利質權設立與孳息歸屬)
德國BGB § 1289(質權對孳息及法定收益之效力)+ § 1213(主物質權與孳息質權)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2356-2360(gage sur titres incorporels - 無形動產質權與孳息歸屬)
美國UCC § 9-315(proceeds of collateral after security interest attach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其質權之效力,及於此等附屬之證券。

(0960305 修正)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立法理由一、附屬證券種類眾多,非僅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三種,爰將「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修正為「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資涵蓋,並作文字整理,改列為第一項。   二、附屬之證券,如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是否為質權效力所及?原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依第九百零一條準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自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亦即質權之效力,應及於證券設質後所生之孳息(最高法院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六十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二)參照)。故該附屬之證券如在發行人或出質人占有中,除另有如第八百八十九條但書特別約定者外,質權人自得請求交付之,俾質權人得就此附屬之證券行使權利質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0181119 制定)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其質權之效力,及於此等附屬之證券。

(0960305 修正)

一、附屬證券種類眾多,非僅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三種,爰將「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修正為「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資涵蓋,並作文字整理,改列為第一項。   二、附屬之證券,如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是否為質權效力所及?原法尚無明文規定,易滋疑義。依第九百零一條準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自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亦即質權之效力,應及於證券設質後所生之孳息(最高法院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六十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二)參照)。故該附屬之證券如在發行人或出質人占有中,除另有如第八百八十九條但書特別約定者外,質權人自得請求交付之,俾質權人得就此附屬之證券行使權利質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10 條規定:「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