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0 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標的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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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0 條規範有價證券質權範圍:設質時附屬證券以「已交付」為限,設質後新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歸質權人。
Q · 我拿股票去押貸款,以後每次配的股息是誰的?
看簽約時有沒有約定,沒約定就歸銀行
依民法第 910 條第二項,設質後公司配發的股息券、配股、定期金證券等附屬證券,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銀行)可請求發行公司或出質人交付。想保住股息,簽約前必須在契約明寫「設質期間之孳息歸出質人」。設質前已存在的附屬證券,則依第一項以「已交付」為界線判斷是否在質權範圍內。
深度解讀
你拿一張股票或公司債去銀行借款設定質權,感覺好像把「那張紙」交出去就結案了。沒這麼簡單。這條告訴你一件銀行不會主動提醒你的事:股票的股息券、債券的利息券、公司發的分配利益證券,這些「附屬證券」能不能被質權人(銀行)收走,取決於一個技術動作,有沒有「實際交付」給他。設定質權的時候就在手上的附屬證券,沒交付就不在質權範圍。設質之後才發行的那些,除非你跟銀行另外講好,否則銀行可以直接跟發行公司或你要。這兩個時間點、兩種處理方式,決定了你這筆借款的擔保到底涵蓋什麼、你還握著什麼、對方能從你身上多拿走什麼。搞不清楚的人,以為自己只押了「本金」,結果連未來幾年的配息都被鎖進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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