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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10 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標的物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2.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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