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10 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標的物範圍)
- 1.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 2.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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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10 條規範有價證券質權範圍:設質時附屬證券以「已交付」為限,設質後新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歸質權人。
Q · 我拿股票去押貸款,以後每次配的股息是誰的?
依民法第 910 條第二項,設質後公司配發的股息券、配股、定期金證券等附屬證券,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銀行)可請求發行公司或出質人交付。想保住股息,簽約前必須在契約明寫「設質期間之孳息歸出質人」。設質前已存在的附屬證券,則依第一項以「已交付」為界線判斷是否在質權範圍內。
白話解讀
你拿一張股票或公司債去銀行借款設定質權,感覺好像把「那張紙」交出去就結案了。沒這麼簡單。這條告訴你一件銀行不會主動提醒你的事:股票的股息券、債券的利息券、公司發的分配利益證券,這些「附屬證券」能不能被質權人(銀行)收走,取決於一個技術動作,有沒有「實際交付」給他。設定質權的時候就在手上的附屬證券,沒交付就不在質權範圍。設質之後才發行的那些,除非你跟銀行另外講好,否則銀行可以直接跟發行公司或你要。這兩個時間點、兩種處理方式,決定了你這筆借款的擔保到底涵蓋什麼、你還握著什麼、對方能從你身上多拿走什麼。搞不清楚的人,以為自己只押了「本金」,結果連未來幾年的配息都被鎖進去。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10 條為有價證券質權之擔保範圍規定。第一項以「已交付」為標準,劃定設質當時附屬證券是否落入質權效力範圍;第二項則對設質後新發行之附屬證券設下「質權人得請求交付」的預設規則,並保留契約自由空間,構成台灣金融擔保實務中股票質押借款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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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拿股票去押借款,配的股息是誰的?▾
看你的契約怎麼寫。沒特別約定的話,設質後公司配發的股息券、配股,銀行可以請求發行公司或你交付,這就是第二項的預設規則。想保住股息,簽約前一定要加一句「設質期間之孳息歸出質人」。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多數銀行願意談判這條,因為它們真正在意的是主證券價值。你不開口,它們不會主動提;你開口,多半可以談成。
Q2我設質前就已經拿在手上的利息券,銀行也可以要嗎?▾
不行,除非你交給它。第一項寫得很明白: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才為質權效力所及。沒交付的,不管是利息券還是定期金證券,都不在質權範圍,你可以自己去兌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銀行把你沒交付的附屬證券拿去兌領,這是不當得利,你可以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時效 15 年。
Q3什麼叫「附屬證券」,範圍有多寬?▾
第一項列舉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後面加一個「其他附屬證券」概括條款。重點在「附屬性」:必須是依附於主證券而存在、主證券消滅它也消滅的證券。股息券、股利分配券、債券利息票都算。獨立發行的新股認購權證比較有爭議,實務上看具體發行條件認定。內行人提示:契約裡最好不要只寫「附屬證券」四個字,直接列舉你知道的類型,避免日後爭吵定義。
Q4民法第 910 條是什麼?▾
規範有價證券質權的擔保範圍,特別是「附屬證券」(利息券、定期金券、股息券等)是否落入質權效力的判斷規則。是金融擔保實務中股票質押借款的核心條文。
Q5附屬證券指什麼?範圍有多寬?▾
依附於主有價證券而存在、主證券消滅則附屬證券亦消滅的證券。包括利息券、定期金券、股息分配券、債券利息票等。2007 年修正改為概括式列舉後範圍擴大。
Q6民法 910 條第一項跟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管「設質前已存在」的附屬證券,以「已交付」為界線;第二項管「設質後新發行」的附屬證券,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交付。兩種完全不同的舉證邏輯。
Q7什麼叫「已交付」?▾
指實體證券的占有移轉,或於登記式有價證券完成登記變更等占有公示行為。重點在出質人放棄對該附屬證券的事實上支配。
Q8股票質押借款怎麼保住股息?▾
簽約前必須在質權契約「孳息歸屬」條款明寫「設質期間之孳息及附屬證券由出質人收取」,翻轉本條第二項預設值。簽完約後沒有任何談判空間。
Q9設質前的利息券要不要交給銀行?▾
看你想不想擴大擔保範圍。若願意提高銀行信賴度換取較佳利率,可主動交付並列入清單;若想保留自由運用空間,設質時就拆開來不交付。
Q10銀行未經同意領走我的股息,我能告嗎?▾
設質前已存在但未交付的部分,銀行領走構成不當得利,可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時效 15 年。設質後新發行且契約沒約定的,銀行依本條第二項合法,告不贏。
Q11質權設定契約應該怎麼寫孳息歸屬條款?▾
建議直接列舉:「本契約存續期間,標的有價證券所生之股息、利息、紅利、配股、定期金及其他附屬證券,均由出質人收取,質權人不得請求交付或主張任何權利」。
Q12民法 910 vs 民法 889 差在哪?▾
889 是動產質權孳息收取的通則,910 是有價證券質權附屬證券的特別規定。同時適用時,910 作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bject_a | subject_b |
|---|---|---|
| 適用情境 | 第一項(設質前已存在的附屬證券) | 第二項(設質後新發行的附屬證券) |
| 預設歸屬 | 以「已交付」為限,未交付者不在質權範圍 | 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 |
| 舉證責任 | 質權人須證明出質人已交付 | 質權人僅須證明設質後發行事實 |
| 契約可翻轉性 | 無交付即不適用,無須翻轉 | 可在契約中明文約定歸出質人,翻轉預設 |
| 實務談判時點 | 設質「同時」需明列交付清單 | 設質「前」需在合約寫入孳息歸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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